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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32調解委員之選任及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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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
  2. 2.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3. 3.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規範調解委員須具性別平權意識、多元文化敏感度及法律醫療心理社工等專業背景。

Q · 家事調解委員是怎麼選出來的?我可以要求換人嗎?

法律明定資格門檻,不符可向法院反映

依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第一項,家事調解委員必須具備三大條件: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具備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或社會經驗。第二項授權司法院訂定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辦法。第三項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規定。當事人對調解委員適格性有疑慮,可向法院書面反映或聲請更換。

白話解讀

你以為家事調解就是找個法官坐在中間聽你們吵架?不是。法律規定調解委員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以及法律或心理或社工等專業背景。這不是裝飾性的要求,而是實打實的專業門檻。離婚調解牽涉到的不只是法律問題:孩子的心理創傷、家暴的權力不對等、跨文化婚姻的習俗衝突,這些靠一個只懂法律的人處理不了。104年修法特別把專業背景要求從第二項提到第一項,就是在強調:調解委員不是隨便找個德高望重的人來勸和,是要找真正能理解你處境的專業人員。而且第二項授權司法院另訂聘任辦法,代表這些委員的資格、訓練、考核都有制度化的管理。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為家事調解委員資格之法定門檻條款,要求調解委員須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以及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背景或社會經驗。本條同時授權司法院制定聘任管理辦法,並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規定,建構家事調解品質的制度性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選調解委員嗎?

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直接指定調解委員的權利,但你可以向法院表達案件的特殊需求(例如涉及家暴、跨文化婚姻、兒童心理等),請求安排具備對應專業的調解委員。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你的意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案件涉及特定專業領域,在調解開始前就主動向法院書面表達需求,效果比當場抗議好得多。

Q2覺得調解委員有偏見可以換人嗎?

可以向法院反映。雖然家事事件法沒有明確規定「聲請迴避調解委員」的程序,但第 32 條第一項的資格要求是法定門檻。如果調解委員的言行明顯違反這些要求,你向法院反映後,法院有義務處理。內行人提示: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規定,民訴法關於調解委員迴避的規定也可能適用。

Q3家事調解委員資格是什麼?

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具法律、醫療、心理、社工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三條件並列要求。

Q4什麼叫性別平權意識?

指對性別差異與性別歧視結構的敏感度與認知,能避免在處理家事爭議時複製不對等權力關係。

Q5什麼叫尊重多元文化?

指對不同族群、國籍、宗教、性傾向文化差異的理解與尊重,避免文化偏見影響調解進行。

Q6家事調解委員由誰管理?

依第 32 條第二項,由司法院統一訂定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辦法。

Q7家事調解委員怎麼選出來?

依司法院訂定的「法院選任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由各法院聘任,當事人不能直接指定,但可向法院表達需求。

Q8覺得調解委員不適格怎麼反映?

蒐集具體事實 → 書面陳述狀引用第 32 條第一項 → 聲請更換調解委員(準用民訴調解委員迴避規定)。

Q9怎麼證明調解委員違反性別平權?

具體記錄言行(用語、時間、場合),可申請調解錄音光碟,或請目擊證人作證。

Q10聲請更換調解委員要不要付錢?

聲請程序本身無費用,但可能聘請律師撰寫陳述狀,律師費依個案而定。

Q11家事調解 vs 民事調解資格要求差在哪?

家事調解多了「性別平權意識」「多元文化」兩道門檻,且專業背景具體列出心理、社工等領域,民事調解無此限定。

Q12調解委員 vs 調解法官分工為何?

調解委員協助溝通、提供專業意見,調解法官主持程序並裁定(家事事件法 §27),分工互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w_family_mediatortw_civil_mediatorjp_family_mediator
資格要求性別平權意識 + 多元文化 + 法律醫療心理社工專業(家事事件法 §32)由各法院視案件性質聘任(民訴 §406 之 1)家事調停委員為非常勤裁判所職員,由最高裁任命(家事事件手続法 §249)
管理機關司法院訂定辦法(§32 II)各法院自訂最高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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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要求
性別平權意識 + 多元文化 + 法律醫療心理社工專業(家事事件法 §32)
管理機關
司法院訂定辦法(§32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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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要求
由各法院視案件性質聘任(民訴 §406 之 1)
管理機關
各法院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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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要求
家事調停委員為非常勤裁判所職員,由最高裁任命(家事事件手続法 §249)
管理機關
最高裁判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249条(家事調停委員之指定)
韓國가사소송법 第49條(가사조정위원의 자격)
中國人民調解法 第14條 + 民事訴訟法 第122條(人民調解員資格)
德國FamFG § 165(Mediationsanordnung im Familienverfahren)+ MediationsG § 5(Aus- und Fortbildung des Mediator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31-5(qualification du médiateur judiciaire)
美國Uniform Mediation Act § 9 + state-level Family Court mediator certification ru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1001212 制定)

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者為調解委員。   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明定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之資格,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其他事項,為為求靈活運用,以符需求,有必要授權由司法院定之,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家事調解除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百零六條之二、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零七條之一、第四百十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一條、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三條、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等。此外,法官亦得視具體個案之類似性準用該程序其他相關規定。

(1041211 修正)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   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範家事調解委員之選任,因應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質,爰就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相關專業背景或社會經驗予以明定,以強調家事調解之專業性及科際整合之重要性。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項次互調,宜先明定調解委員資格,再予授權訂定相關辦法方為妥適。

  • 家事調解名詞
  • 名詞
  • 報酬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1001212 制定)

一、為明定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之資格,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其他事項,為為求靈活運用,以符需求,有必要授權由司法院定之,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家事調解除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百零六條之二、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零七條之一、第四百十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一條、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三條、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等。此外,法官亦得視具體個案之類似性準用該程序其他相關規定。

(1041211 修正)

一、本條係規範家事調解委員之選任,因應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質,爰就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相關專業背景或社會經驗予以明定,以強調家事調解之專業性及科際整合之重要性。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項次互調,宜先明定調解委員資格,再予授權訂定相關辦法方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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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規定:「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