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2 條(調解委員之選任及準用)
- 1.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
- 2.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3.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規範調解委員須具性別平權意識、多元文化敏感度及法律醫療心理社工等專業背景。
Q · 家事調解委員是怎麼選出來的?我可以要求換人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第一項,家事調解委員必須具備三大條件: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具備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或社會經驗。第二項授權司法院訂定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辦法。第三項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規定。當事人對調解委員適格性有疑慮,可向法院書面反映或聲請更換。
白話解讀
你以為家事調解就是找個法官坐在中間聽你們吵架?不是。法律規定調解委員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以及法律或心理或社工等專業背景。這不是裝飾性的要求,而是實打實的專業門檻。離婚調解牽涉到的不只是法律問題:孩子的心理創傷、家暴的權力不對等、跨文化婚姻的習俗衝突,這些靠一個只懂法律的人處理不了。104年修法特別把專業背景要求從第二項提到第一項,就是在強調:調解委員不是隨便找個德高望重的人來勸和,是要找真正能理解你處境的專業人員。而且第二項授權司法院另訂聘任辦法,代表這些委員的資格、訓練、考核都有制度化的管理。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為家事調解委員資格之法定門檻條款,要求調解委員須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以及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背景或社會經驗。本條同時授權司法院制定聘任管理辦法,並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規定,建構家事調解品質的制度性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事調解委員的法定資格是什麼?▾
依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第一項,須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具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
Q2我可以要求更換家事調解委員嗎?▾
可以向法院書面反映。第 32 條第一項是法定門檻,調解委員言行違反者,法院有義務處理。第三項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委員迴避規定。
Q3家事調解委員由誰管理?▾
依第 32 條第二項,由司法院訂定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制度化管理。
Q4調解委員偏袒一方怎麼辦?▾
向法院書面反映違反性別平權意識或多元文化之具體事實,並可準用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聲請更換。
Q5家事調解和一般民事調解有什麼不同?▾
家事調解委員依本條須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和多元文化敏感度,且專業背景明確要求心理、社工等領域,民事調解無此限定。
Q6外籍配偶離婚調解可以要求懂多元文化的調解委員嗎?▾
可以。第 32 條第一項明定「尊重多元文化」為法定資格之一,當事人可向法院主動表達需求。
Q7家事調解委員不懂法律可以嗎?▾
不必所有委員都懂法律。第 32 條第一項列出法律、醫療、心理、社工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擇一具備即可,但須與案件性質相符。
Q8聲請更換調解委員會被法院討厭嗎?▾
依法行使權利不會影響案件結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調解委員適格性是法定要求,不是當事人挑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w_family_mediator | tw_civil_mediator | jp_family_mediator |
|---|---|---|---|
| 資格要求 | 性別平權意識 + 多元文化 + 法律醫療心理社工專業(家事事件法 §32) | 由各法院視案件性質聘任(民訴 §406 之 1) | 家事調停委員為非常勤裁判所職員,由最高裁任命(家事事件手続法 §249) |
| 管理機關 | 司法院訂定辦法(§32 II) | 各法院自訂 | 最高裁判所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