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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17525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法務部就「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及減少訟爭,當事人得否循其他簡易程序在極短時日內取得法院判決」一案,函轉司法院意見之說明

主旨

為貴部 101 年 6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1010184101 號函所詢「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及減少訟爭,當事人得否循其他簡易程序在極短時日內取得法院判決」一案,函轉司法院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本部 101 年 7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0100110250 號函諒達。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1 年 8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1352 號函復略以:「……二、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家事事件法已採『調解前置主義』,除丁類事件外均應經法院調解(丁類事件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調解),同時訂定合意聲請裁定、適當之本案裁定機制。旨揭事件乃家事訴訟事件,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家事事件法第 1 條、第 3 條、第23 條、第 32 條第 3 項、第 33 條、第 36 條等參照)。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涉具體個案,仍由法官本其法律確信判斷。」

三、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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