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31 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1. 1.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2. 2.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其於送達前請求裁判者亦同。
  3. 3.以裁判之請求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
  4. 4.前三項情形,於有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聲請或裁定者,不適用之。
  5. 5.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6. 6.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如為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31條規定,家事調解不成立時,可請法院直接轉入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日起已請求裁判,時效與除斥期間不因調解而流失。

Q · 離婚調解破局後,是不是要重新起訴、重新繳費、重新排隊?

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兩造到場調解不成立時,可由一造聲請法院直接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不必重新起訴;若沒當場聲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也有相同的回溯效果,時效與除斥期間不因調解期間而流失。

白話解讀

調解桌上你讓了一大步,對方還是不肯點頭,調解破局。然後呢?大多數人以為要回去重新排隊、重新繳費、重新等開庭。錯。這條給你一條快車道:調解當場破局的話,你可以直接請法院「接著打」,不用重來。更關鍵的是「時光回溯」效果:法律上視為你從聲請調解那天起就已經請求裁判了。這代表時效、除斥期間都從調解聲請日起算,不會因為調解拖了幾個月就讓你的權利過期。但這條最被低估的一段藏在第五項:你在調解中說的話、做的讓步,法官在後面的裁判程序中不能拿來當判決依據。這是一道防火牆,讓你在調解桌上可以放心談判,不怕「我之前說願意少拿一點」被拿來對付你。不過第六項有個例外陷阱:如果你把讓步寫成書面協議,而且涉及的是你可以自由處分的事項(例如財產分配金額),那就有拘束力了。口頭讓步受保護,白紙黑字沒得反悔。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31條為家事調解不成立後的銜接規範,建立三種接軌裁判程序的路徑(兩造到場當場轉裁判、收到不成立證明書10日內請求裁判、裁判請求轉調解再轉回),並設兩道保護:調解中陳述讓步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言論防火牆),及就得處分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應受拘束(協議拘束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時我說了對自己不利的話,進入訴訟會被拿來打嗎?

原則上不會。第31條第5項明確規定,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法官即使知道也依法不能引用。但有一例外:若就可以處分的事項簽了書面協議,依第6項要受拘束。調解時可大膽口頭探底線,但任何寫下來的東西都要當最終版本看待,不確定就不要簽。

Q2調解失敗後要重新起訴嗎?要重新繳裁判費嗎?

不需要從頭來。當場破局可直接請法院轉裁判(第1項),或在收到不成立證明書後10日內請求裁判(第2項),都不必另行起訴;因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調解階段繳的費用會折抵。記住第1項但書,被當場要求轉裁判時你有權聲請延展期日,法院應許可。

Q3調解中簽了的書面協議,後來覺得不公平可以反悔嗎?

很難但有機會。第6項但書列三例外:兩造同意變更、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或協議顯失公平。實務上顯失公平門檻很高,不是事後覺得虧了就算,須客觀嚴重不對等。要主張顯失公平推翻協議,關鍵是「簽署時你不知道的重要資訊」,例如事後才發現的財產或債務。

Q4家事調解破局後要重新起訴嗎?

不用。第31條讓你直接轉裁判或10日內請求裁判,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調解時間不白費。

Q5什麼是調解的繫屬回溯效力?

請求裁判時視為自聲請調解日起已請求裁判,時效、除斥期間與繫屬效力都回溯到調解聲請日。

Q6調解言論防火牆是什麼?

第5項規定調解中的陳述與讓步,於日後本案裁判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讓人敢在調解桌上談。

Q7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縮短的期間,本條為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逾期喪失回溯保護。

Q8調解不成立後怎麼轉裁判?

兩造到場當場破局立刻聲請命即進行裁判;未當場聲請則在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請求裁判。

Q9怎麼保住時效不流失?

在1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即享回溯,時效從聲請調解日起算,不因調解期間消逝。

Q10對方當場要轉裁判我沒準備好怎麼辦?

依第1項但書聲請延展期日,法院應許可,這是硬性規定。

Q11調解中要怎麼鎖住已談好的部分?

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得處分事項先簽書面協議鎖定,監護權等留到裁判。

Q12口頭讓步和書面協議差在哪?

口頭讓步受第5項防火牆保護不可採證;書面協議就得處分事項依第6項受拘束,原則沒得反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egal_basisdeadlineretroactive_effectnote
兩造到場當場破局第31條第1項當場聲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他造可聲請延展期日,法院應許可
聲請人事後請求裁判第31條第2項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送達前請求亦同;逾期喪失回溯
裁判請求轉調解再不成立第31條第3項除聲請延展外即進行裁判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繫屬效力費用與繫屬接續,不重來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