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1 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 1.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 2.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其於送達前請求裁判者亦同。
- 3.以裁判之請求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
- 4.前三項情形,於有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聲請或裁定者,不適用之。
- 5.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6.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如為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31條規定,家事調解不成立時,可請法院直接轉入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日起已請求裁判,時效與除斥期間不因調解而流失。
Q · 離婚調解破局後,是不是要重新起訴、重新繳費、重新排隊?
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兩造到場調解不成立時,可由一造聲請法院直接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不必重新起訴;若沒當場聲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也有相同的回溯效果,時效與除斥期間不因調解期間而流失。
白話解讀
調解桌上你讓了一大步,對方還是不肯點頭,調解破局。然後呢?大多數人以為要回去重新排隊、重新繳費、重新等開庭。錯。這條給你一條快車道:調解當場破局的話,你可以直接請法院「接著打」,不用重來。更關鍵的是「時光回溯」效果:法律上視為你從聲請調解那天起就已經請求裁判了。這代表時效、除斥期間都從調解聲請日起算,不會因為調解拖了幾個月就讓你的權利過期。但這條最被低估的一段藏在第五項:你在調解中說的話、做的讓步,法官在後面的裁判程序中不能拿來當判決依據。這是一道防火牆,讓你在調解桌上可以放心談判,不怕「我之前說願意少拿一點」被拿來對付你。不過第六項有個例外陷阱:如果你把讓步寫成書面協議,而且涉及的是你可以自由處分的事項(例如財產分配金額),那就有拘束力了。口頭讓步受保護,白紙黑字沒得反悔。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31條為家事調解不成立後的銜接規範,建立三種接軌裁判程序的路徑(兩造到場當場轉裁判、收到不成立證明書10日內請求裁判、裁判請求轉調解再轉回),並設兩道保護:調解中陳述讓步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言論防火牆),及就得處分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應受拘束(協議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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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事調解破局後要重新起訴嗎?▾
不用。可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請法院直接轉裁判,或於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請求裁判,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
Q2調解時說的話會在後面的官司被拿來打嗎?▾
原則不會。第31條第5項規定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但若就得處分事項簽了書面協議,依第6項要受拘束。
Q3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有幾天可以請求裁判?▾
10日,且為不變期間不能延長;逾期仍可另行起訴,但喪失「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的回溯保護。
Q4調解中簽的書面協議可以反悔嗎?▾
原則受拘束(第6項)。例外三種:兩造同意變更、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或協議顯失公平,但顯失公平認定門檻高。
Q5對方當場要求轉裁判我還沒準備好怎麼辦?▾
依第31條第1項但書聲請延展期日,法院應許可,這是硬性規定不是法官裁量。
Q6調解期間會不會害我的請求權超過時效?▾
不會。回溯效果使時效與除斥期間從聲請調解日起算,調解拖幾個月不會讓權利過期(須符合第31條的回溯要件)。
Q7裁判請求被轉去調解又破局,要重新繳費嗎?▾
不用。第3項規定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程序繫屬效力,原繳費用接續計算。
Q8哪些情形不適用第31條的銜接效果?▾
依第4項,有第33條(合意聲請裁定)或第36條(適當之本案裁定)所定聲請或裁定者,不適用前三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egal_basis | deadline | retroactive_effect | note |
|---|---|---|---|---|
| 兩造到場當場破局 | 第31條第1項 | 當場聲請 |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 | 他造可聲請延展期日,法院應許可 |
| 聲請人事後請求裁判 | 第31條第2項 | 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 |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 | 送達前請求亦同;逾期喪失回溯 |
| 裁判請求轉調解再不成立 | 第31條第3項 | 除聲請延展外即進行裁判 | 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繫屬效力 | 費用與繫屬接續,不重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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