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1 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 1.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 2.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其於送達前請求裁判者亦同。
- 3.以裁判之請求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
- 4.前三項情形,於有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聲請或裁定者,不適用之。
- 5.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6.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如為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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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31條規定,家事調解不成立時,可請法院直接轉入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日起已請求裁判,時效與除斥期間不因調解而流失。
Q · 離婚調解破局後,是不是要重新起訴、重新繳費、重新排隊?
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兩造到場調解不成立時,可由一造聲請法院直接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不必重新起訴;若沒當場聲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也有相同的回溯效果,時效與除斥期間不因調解期間而流失。
白話解讀
調解桌上你讓了一大步,對方還是不肯點頭,調解破局。然後呢?大多數人以為要回去重新排隊、重新繳費、重新等開庭。錯。這條給你一條快車道:調解當場破局的話,你可以直接請法院「接著打」,不用重來。更關鍵的是「時光回溯」效果:法律上視為你從聲請調解那天起就已經請求裁判了。這代表時效、除斥期間都從調解聲請日起算,不會因為調解拖了幾個月就讓你的權利過期。但這條最被低估的一段藏在第五項:你在調解中說的話、做的讓步,法官在後面的裁判程序中不能拿來當判決依據。這是一道防火牆,讓你在調解桌上可以放心談判,不怕「我之前說願意少拿一點」被拿來對付你。不過第六項有個例外陷阱:如果你把讓步寫成書面協議,而且涉及的是你可以自由處分的事項(例如財產分配金額),那就有拘束力了。口頭讓步受保護,白紙黑字沒得反悔。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31條為家事調解不成立後的銜接規範,建立三種接軌裁判程序的路徑(兩造到場當場轉裁判、收到不成立證明書10日內請求裁判、裁判請求轉調解再轉回),並設兩道保護:調解中陳述讓步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言論防火牆),及就得處分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應受拘束(協議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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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時我說了對自己不利的話,進入訴訟會被拿來打嗎?▾
原則上不會。第31條第5項明確規定,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法官即使知道也依法不能引用。但有一例外:若就可以處分的事項簽了書面協議,依第6項要受拘束。調解時可大膽口頭探底線,但任何寫下來的東西都要當最終版本看待,不確定就不要簽。
Q2調解失敗後要重新起訴嗎?要重新繳裁判費嗎?▾
不需要從頭來。當場破局可直接請法院轉裁判(第1項),或在收到不成立證明書後10日內請求裁判(第2項),都不必另行起訴;因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調解階段繳的費用會折抵。記住第1項但書,被當場要求轉裁判時你有權聲請延展期日,法院應許可。
Q3調解中簽了的書面協議,後來覺得不公平可以反悔嗎?▾
很難但有機會。第6項但書列三例外:兩造同意變更、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或協議顯失公平。實務上顯失公平門檻很高,不是事後覺得虧了就算,須客觀嚴重不對等。要主張顯失公平推翻協議,關鍵是「簽署時你不知道的重要資訊」,例如事後才發現的財產或債務。
Q4家事調解破局後要重新起訴嗎?▾
不用。第31條讓你直接轉裁判或10日內請求裁判,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調解時間不白費。
Q5什麼是調解的繫屬回溯效力?▾
請求裁判時視為自聲請調解日起已請求裁判,時效、除斥期間與繫屬效力都回溯到調解聲請日。
Q6調解言論防火牆是什麼?▾
第5項規定調解中的陳述與讓步,於日後本案裁判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讓人敢在調解桌上談。
Q7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縮短的期間,本條為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逾期喪失回溯保護。
Q8調解不成立後怎麼轉裁判?▾
兩造到場當場破局立刻聲請命即進行裁判;未當場聲請則在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請求裁判。
Q9怎麼保住時效不流失?▾
在1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即享回溯,時效從聲請調解日起算,不因調解期間消逝。
Q10對方當場要轉裁判我沒準備好怎麼辦?▾
依第1項但書聲請延展期日,法院應許可,這是硬性規定。
Q11調解中要怎麼鎖住已談好的部分?▾
把財產分配、扶養費等得處分事項先簽書面協議鎖定,監護權等留到裁判。
Q12口頭讓步和書面協議差在哪?▾
口頭讓步受第5項防火牆保護不可採證;書面協議就得處分事項依第6項受拘束,原則沒得反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egal_basis | deadline | retroactive_effect | note |
|---|---|---|---|---|
| 兩造到場當場破局 | 第31條第1項 | 當場聲請 |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 | 他造可聲請延展期日,法院應許可 |
| 聲請人事後請求裁判 | 第31條第2項 | 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 |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 | 送達前請求亦同;逾期喪失回溯 |
| 裁判請求轉調解再不成立 | 第31條第3項 | 除聲請延展外即進行裁判 | 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繫屬效力 | 費用與繫屬接續,不重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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