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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31 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1. 1.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2. 2.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其於送達前請求裁判者亦同。
  3. 3.以裁判之請求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
  4. 4.前三項情形,於有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所定之聲請或裁定者,不適用之。
  5. 5.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6. 6.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如為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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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31條規定,家事調解不成立時,可請法院直接轉入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日起已請求裁判,時效與除斥期間不因調解而流失。

Q · 離婚調解破局後,是不是要重新起訴、重新繳費、重新排隊?

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兩造到場調解不成立時,可由一造聲請法院直接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不必重新起訴;若沒當場聲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裁判,也有相同的回溯效果,時效與除斥期間不因調解期間而流失。

白話解讀

調解桌上你讓了一大步,對方還是不肯點頭,調解破局。然後呢?大多數人以為要回去重新排隊、重新繳費、重新等開庭。錯。這條給你一條快車道:調解當場破局的話,你可以直接請法院「接著打」,不用重來。更關鍵的是「時光回溯」效果:法律上視為你從聲請調解那天起就已經請求裁判了。這代表時效、除斥期間都從調解聲請日起算,不會因為調解拖了幾個月就讓你的權利過期。但這條最被低估的一段藏在第五項:你在調解中說的話、做的讓步,法官在後面的裁判程序中不能拿來當判決依據。這是一道防火牆,讓你在調解桌上可以放心談判,不怕「我之前說願意少拿一點」被拿來對付你。不過第六項有個例外陷阱:如果你把讓步寫成書面協議,而且涉及的是你可以自由處分的事項(例如財產分配金額),那就有拘束力了。口頭讓步受保護,白紙黑字沒得反悔。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31條為家事調解不成立後的銜接規範,建立三種接軌裁判程序的路徑(兩造到場當場轉裁判、收到不成立證明書10日內請求裁判、裁判請求轉調解再轉回),並設兩道保護:調解中陳述讓步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言論防火牆),及就得處分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應受拘束(協議拘束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事調解破局後要重新起訴嗎?

不用。可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請法院直接轉裁判,或於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請求裁判,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

Q2調解時說的話會在後面的官司被拿來打嗎?

原則不會。第31條第5項規定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但若就得處分事項簽了書面協議,依第6項要受拘束。

Q3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有幾天可以請求裁判?

10日,且為不變期間不能延長;逾期仍可另行起訴,但喪失「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的回溯保護。

Q4調解中簽的書面協議可以反悔嗎?

原則受拘束(第6項)。例外三種:兩造同意變更、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或協議顯失公平,但顯失公平認定門檻高。

Q5對方當場要求轉裁判我還沒準備好怎麼辦?

依第31條第1項但書聲請延展期日,法院應許可,這是硬性規定不是法官裁量。

Q6調解期間會不會害我的請求權超過時效?

不會。回溯效果使時效與除斥期間從聲請調解日起算,調解拖幾個月不會讓權利過期(須符合第31條的回溯要件)。

Q7裁判請求被轉去調解又破局,要重新繳費嗎?

不用。第3項規定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程序繫屬效力,原繳費用接續計算。

Q8哪些情形不適用第31條的銜接效果?

依第4項,有第33條(合意聲請裁定)或第36條(適當之本案裁定)所定聲請或裁定者,不適用前三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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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到場當場破局第31條第1項當場聲請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他造可聲請延展期日,法院應許可
聲請人事後請求裁判第31條第2項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送達前請求亦同;逾期喪失回溯
裁判請求轉調解再不成立第31條第3項除聲請延展外即進行裁判仍自原請求裁判時發生繫屬效力費用與繫屬接續,不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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