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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30 條(調解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2.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3.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4.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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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2.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3.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4.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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