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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056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函詢受委託監護人申請撤銷父辦理之廢止委託監護登記之說明

主旨

有關所詢受委託監護人申請撤銷父辦理之廢止委託監護登記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12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10803518710 號函。

二、按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為民法第 1092 條所明定。又家事事件之調解,就其他得為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 30條第 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來函所詢就未成年子女特定監護事項委託監護成立之調解,其中調解內容載明「相對人(即行使親權人)於委託期間內不得任意終止委託監護」約定,行使親權人得否不受拘束,隨時終止委託部分,有學者認委託監護實質上乃屬委任契約之一種,因此行使親權之父母仍可隨時終止其委託監護(林秀雄,親屬法講義,2018 年 9 月 4 版,第 346 頁),惟此部分涉及具體個案情形及實體法律解釋問題;至於行使親權之父母嗣後向戶政機關辦理廢止委託監護登記,是否屬調解成立後事實狀態之變更,而得予辦理部分,則屬戶政機關受理當事人聲請廢止委託監護登記時,應依權責認定之事項。如當事人間有爭執,宜循法定程序救濟,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056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1 日發布,要旨:函詢受委託監護人申請撤銷父辦理之廢止委託監護登記之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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