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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13715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裁判資料通報內政部戶政司之注意事項

主旨

貴院辦理家事事件裁判資料通報戶政司之作業時,應注意掌握時效並切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據內政部公告,當事人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之離婚登記,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並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詳附件)。

二、為避免當事人已於網路申請登記,而戶政機關尚未收受法院依法應依職權通報戶政機關之家事事件相關裁判或調(和)解筆錄資料(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45 條第 3 項參照),須再向法院查證確認,爰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書記官注意辦理。

正本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含附件)

附件

內政部 公告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2 日台內戶字第 1071202244 號

主旨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7 年 7 月 16 日起實施。

依 據:戶籍法第 27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下列戶籍登記項目,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之離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二)在國內死亡,死亡者非為戶長之死亡登記:以死亡者之親屬、配偶或同戶之人為申請人。

(三)經我國法院為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者非為戶長之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

(四)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出生地為空白之出生地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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