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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390242932 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家事事件經裁判或經調解、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事項,依法應辦理戶籍登記者,即確實辦理電子傳輸通報作業

主旨

家事事件經法院裁判或經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戶籍登記者,請轉知所屬確實辦理電子傳輸通報內政部戶政司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因調解、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0 條規定,依法應辦理登記身分事項之裁定,法院應於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是依前揭規定可知,就與身分事項有關,且依法應辦理(戶籍)登記之生效裁定或調解、和解筆錄,法院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之義務。

二、又自 105 年 5 月起,本院已於審判系統建置「通報內政部戶政司」功能,法院得經由該系統進行通知或通報,為落實上開通知義務,請督促所屬確實辦理電子傳輸通報內政部戶政司作業,以免疏漏。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2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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