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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29 條(移付調解)

  1. 1.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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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規範法院於審判中依職權移付調解,原則上一次為限,移付期間原程序停止進行。

Q · 家事官司打到一半,法官能把我送回調解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法院在家事程序進行中可依職權把案件移付調解,但除非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原則上一次為限。移付期間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即終結;調解不成立則回到原程序繼續審判。法官通常在證據調查階段後才出此牌,代表他評估和解較有利於雙方。

白話解讀

官司已經打了幾個月,雙方在法庭上劍拔弩張。法官突然說:「我看你們這個案子其實有和解空間,先去調解吧。」這不是建議,是法官依職權的裁定。原本的審判程序暫停,你被送回調解室。聽起來像倒退,但法官這麼做通常有他的計算。審判進行到某個階段,爭點整理完畢、證據調查差不多了,法官對案件的全貌已經比你更清楚。這時候他判斷你們其實可以談,甚至「應該」談,因為判決的結果可能兩邊都不滿意。不過這張牌法官只能打一次。除非你們雙方都同意,否則法官不能第二次把你送回調解。這是防止法官無限拖延案件的安全閥。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規範法院於家事事件審判中依職權移付調解之權限與限制:原則上一次為限,移付期間原程序停止;調解成立或依第 33、36 條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否則程序繼續進行。為家事審判中由訴轉調的制度性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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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可以一直把我的案子移付調解嗎?

不行。依第 29 條第 1 項,法官依職權移付調解原則上以一次為限。除非雙方都同意,否則法官不能第二次把你送回調解。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認為還有調解空間但法官已用過一次,你可以跟對方合意聲請,這不受一次限制。關鍵在「兩造合意」四個字。

Q2移付調解期間原來的官司怎麼辦?

暫停。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依第 33、36 條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則回到暫停的地方繼續審判。你之前提出的證據、做過的攻防全都還在不用重來。內行人提示:暫停期間你仍可準備新證據和論點,調解不成立後直接接續使用。

Q3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 vs 民訴第 420 條移付調解差在哪?

29 條是家事特別規定,明文「一次為限」與「原程序停止」;民訴 420 條為一般民事通則,未限制次數且程序停止由法官裁量。29 條配套 §33 合意聲請裁定與 §36 適當之本案裁定,民訴 420 條無對應擴張機制。

Q4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是什麼?

法院得於家事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把案件移付調解,原則上一次為限,移付期間原程序停止進行。本條是家事審判中由訴轉調的制度性安全閥。

Q5什麼叫依職權移付調解?

法官不需要當事人聲請,主動裁定把案件送入調解程序。實務上通常發生在證據調查後,法官評估雙方有和解空間。

Q6移付調解後原來的訴訟程序怎麼了?

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依第 33、36 條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否則回到原來的審判繼續進行。之前的證據攻防都保留。

Q7「一次為限」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法院依職權移付調解原則上以一次為限,防止案件在審判與調解之間無限循環。例外: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受此限。

Q8收到移付調解通知怎麼辦?

先問律師目前訴訟態勢對你是否有利、盤點可讓步空間、準時出席調解庭。原程序暫停期間可繼續準備新證據。

Q9移付調解後要做什麼準備?

列底線清單、可讓籌碼、希望換取對方讓步的項目。家事案件感情成分高,先理性化清單再進調解室。

Q10調解不成立後怎麼接續審判?

原程序自動繼續進行,回到移付前的審判階段。你之前提出的證據、做過的攻防全部保留,不用重來。

Q11怎麼說服法官不要移付調解?

在法官出此牌前,可在書狀或庭期中主動陳明雙方差距已不可彌合、調解只會徒增成本。但法官一旦裁定,原則上你不能阻擋。

Q12依職權移付 vs 當事人聲請調解差在哪?

依職權移付由法官主動裁定、一次為限;當事人聲請調解由雙方主動發動、不受次數限制。兩造合意聲請是繞過一次限制的關鍵路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s
適用領域[ { "label": "家事事件法 §29", "value":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等)" }, { "label": "民事訴訟法 §420", "value": "一般民事訴訟" } ]
次數限制[ { "label": "家事事件法 §29", "value": "依職權移付原則上一次為限(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 }, { "label": "民事訴訟法 §420", "value": "未明文一次為限,實務上由法官裁量" } ]
原程序處理[ { "label": "家事事件法 §29", "value": "明文「原程序停止進行」" }, { "label": "民事訴訟法 §420", "value": "由法官個案決定" } ]
後續裁定路徑[ { "label": "家事事件法 §29", "value": "可接 §33 合意聲請裁定或 §36 適當之本案裁定" }, { "label": "民事訴訟法 §420", "value": "無 §33、§36 對應的擴張裁定機制"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中の付調停規定(家庭裁判所の調停付託)
🇩🇪 德國FamFG § 36(Vergleich, Mediation und außergerichtliche Streitbeileg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31-1 et suivants(médiation judici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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