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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29 條(移付調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2. 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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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Exc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 1次為限。 調解 2. 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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