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29 條(移付調解)
- 1.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 2.前項情形,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或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或該裁定失其效力者,程序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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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規範法院於審判中依職權移付調解,原則上一次為限,移付期間原程序停止進行。
Q · 家事官司打到一半,法官能把我送回調解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法院在家事程序進行中可依職權把案件移付調解,但除非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原則上一次為限。移付期間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即終結;調解不成立則回到原程序繼續審判。法官通常在證據調查階段後才出此牌,代表他評估和解較有利於雙方。
白話解讀
官司已經打了幾個月,雙方在法庭上劍拔弩張。法官突然說:「我看你們這個案子其實有和解空間,先去調解吧。」這不是建議,是法官依職權的裁定。原本的審判程序暫停,你被送回調解室。聽起來像倒退,但法官這麼做通常有他的計算。審判進行到某個階段,爭點整理完畢、證據調查差不多了,法官對案件的全貌已經比你更清楚。這時候他判斷你們其實可以談,甚至「應該」談,因為判決的結果可能兩邊都不滿意。不過這張牌法官只能打一次。除非你們雙方都同意,否則法官不能第二次把你送回調解。這是防止法官無限拖延案件的安全閥。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規範法院於家事事件審判中依職權移付調解之權限與限制:原則上一次為限,移付期間原程序停止;調解成立或依第 33、36 條裁定確定者程序終結,否則程序繼續進行。為家事審判中由訴轉調的制度性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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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是什麼?▾
法院得於家事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把案件移付調解,原則上一次為限,移付期間原程序停止。
Q2法官可以把家事案件一直移付調解嗎?▾
不行,原則上一次為限。除非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否則第二次法官不能再依職權移付。
Q3移付調解後原來的訴訟怎麼了?▾
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則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則回到原程序繼續審判。
Q4什麼時候法官會用第 29 條移付調解?▾
通常在證據調查後,法官評估雙方有和解空間、且判決可能兩敗俱傷時。
Q5兩造合意可以多次移付嗎?▾
可以。第 29 條「一次為限」針對依職權移付;兩造合意聲請不受次數限制。
Q6移付調解期間我還能做什麼?▾
原程序停止但你仍可準備新證據、強化論點,調解不成立後直接接續使用。
Q7家事事件法第 29 條 vs 民訴第 420 條差在哪?▾
29 條是家事特別規定,明訂一次為限與程序停止效果;民訴 420 條為一般民事移付調解通則。
Q8法官移付調解是不是在拖延結案?▾
通常不是。調解成功的家事案件結案速度遠快於判決,自主協議執行率也高於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
| 適用領域 | [ { "label": "家事事件法 §29", "value":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等)" }, { "label": "民事訴訟法 §420", "value": "一般民事訴訟" } ] |
| 次數限制 | [ { "label": "家事事件法 §29", "value": "依職權移付原則上一次為限(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 }, { "label": "民事訴訟法 §420", "value": "未明文一次為限,實務上由法官裁量" } ] |
| 原程序處理 | [ { "label": "家事事件法 §29", "value": "明文「原程序停止進行」" }, { "label": "民事訴訟法 §420", "value": "由法官個案決定" } ] |
| 後續裁定路徑 | [ { "label": "家事事件法 §29", "value": "可接 §33 合意聲請裁定或 §36 適當之本案裁定" }, { "label": "民事訴訟法 §420", "value": "無 §33、§36 對應的擴張裁定機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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