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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28 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程序轉換)

  1. 1.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改用者,以裁定駁回之。
  2. 2.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3. 3.法官依聲請人之意願,按第一項規定改用裁判程序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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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28條規定,調解無實益時法官得依聲請人意願裁定轉換為裁判程序,且回溯至聲請調解日。

Q · 家事調解明顯不可能成立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28條,法官如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例如對方失聯、有保護令、收養認可等需法院裁定的案件),會詢問聲請人意願,裁定改用應行的裁判程序。聲請人若同意,案件直接進入審判,且回溯到聲請調解日已提出裁判請求;若不同意,法官以裁定駁回。轉換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原則上要先調解,但不是每件事都適合調解。配偶已經失蹤三年你要離婚,找誰調解?對方有家暴前科且拒絕出席,調解有什麼意義?這條就是那個緊急出口。法官如果判斷調解沒有實益,會直接問你:要不要改走裁判程序?你說要,法官裁定轉換,而且法律上會「回溯」到你當初聲請調解的那天算起,等於你沒有浪費任何時間。你說不要,案子就結束。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回溯效力。離婚訴訟有些時效和效力問題跟「什麼時候聲請」有關。回溯機制確保你不會因為走了一趟無用的調解而損失時間利益。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28條為強制調解前置主義的程序轉換機制,當法官認定家事調解案件依其性質無實益時,得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裁判程序,並使裁判請求回溯自聲請調解時已提出,避免當事人因走完無用調解而喪失時間利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事事件法第28條是什麼?

調解無實益時法官可裁定改走裁判程序,且時間回溯到聲請調解日

Q2什麼叫調解無實益?

對方失聯、保護令在案、案件性質依法須法院裁定等情形

Q3程序轉換裁定可以抗告嗎?

不可以,第二項明文不得聲明不服

Q4回溯效力是什麼意思?

裁判請求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提出,不損失時效利益

Q5聲請人不同意轉裁判會怎樣?

法官以裁定駁回聲請,案件結束

Q6家事事件法第28條跟第29條差在哪?

28條是調解轉裁判,29條是裁判反向移付調解

Q7什麼案件最常用第28條?

離婚調解配偶失聯、有家暴保護令、收養認可等

Q8第28條跟民事訴訟法406條有什麼差別?

28條限家事事件且有回溯效力,民訴406條為一般民事調解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icle_28article_29article_31
適用時機調解中認為無實益裁判中認為宜調解調解期日不成立
啟動主體法官(徵詢聲請人)法官(徵詢當事人)雙方未達成合意
回溯效力有(回溯聲請調解日)依第31條銜接規定
救濟不得聲明不服不得聲明不服視銜接程序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257條(調停前置主義)及其周邊調停轉審判規定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조정전치주의 관련 규정(家事訴訟法調解前置條款)
🇩🇪 德國FamFG § 135(家事程序協議解決)周邊調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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