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28 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程序轉換)
- 1.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改用者,以裁定駁回之。
- 2.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3.法官依聲請人之意願,按第一項規定改用裁判程序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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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28條規定,調解無實益時法官得依聲請人意願裁定轉換為裁判程序,且回溯至聲請調解日。
Q · 家事調解明顯不可能成立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28條,法官如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例如對方失聯、有保護令、收養認可等需法院裁定的案件),會詢問聲請人意願,裁定改用應行的裁判程序。聲請人若同意,案件直接進入審判,且回溯到聲請調解日已提出裁判請求;若不同意,法官以裁定駁回。轉換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原則上要先調解,但不是每件事都適合調解。配偶已經失蹤三年你要離婚,找誰調解?對方有家暴前科且拒絕出席,調解有什麼意義?這條就是那個緊急出口。法官如果判斷調解沒有實益,會直接問你:要不要改走裁判程序?你說要,法官裁定轉換,而且法律上會「回溯」到你當初聲請調解的那天算起,等於你沒有浪費任何時間。你說不要,案子就結束。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回溯效力。離婚訴訟有些時效和效力問題跟「什麼時候聲請」有關。回溯機制確保你不會因為走了一趟無用的調解而損失時間利益。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28條為強制調解前置主義的程序轉換機制,當法官認定家事調解案件依其性質無實益時,得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裁判程序,並使裁判請求回溯自聲請調解時已提出,避免當事人因走完無用調解而喪失時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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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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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怎麼判斷調解有沒有實益?▾
實務上常見的「無實益」情形包括:對方找不到人無法通知、對方有家暴保護令而調解會造成壓力、事件性質依法不能調解(如收養認可需要法院調查裁定)、其他調解機關已經調解不成立。法官會綜合判斷,不是你說沒實益就沒實益。如果你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調解不可能成立(例如對方的拒絕出席紀錄、保護令裁定書),法官的判斷會快很多。
Q2轉換程序的裁定可以上訴嗎?▾
不行。第二項明確規定「不得聲明不服」。這是為了避免程序在「調解還是裁判」這個問題上來回拉鋸。法官說轉就轉,雙方都不能抗告。雖然不能對裁定本身抗告,但如果你認為法官判斷有誤,可以在後續裁判程序中向審判庭反映,審判法官有時會再給一次調解機會(依第29條移付調解)。
Q3家事事件法第28條是什麼?▾
強制調解前置主義的緊急出口,當調解明擺著沒實益時,法官可裁定改走裁判程序,且時間回溯到聲請調解日,是家事程序的核心保護機制。
Q4什麼叫調解無實益?▾
對方失聯無法通知、對方有家暴保護令、案件性質依法須法院裁定(如收養認可)、其他調解機關已調解不成立等情形,由法官綜合判斷。
Q5什麼是程序轉換的回溯效力?▾
第28條第3項規定,法官改用裁判程序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法院裁判。在法律效果上你完全沒浪費一天,對時效或假處分案件尤其關鍵。
Q6強制調解前置是什麼?▾
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起訴前應先經調解。第28條則是這個強制制度的例外出口,避免形式主義浪費。
Q7怎麼啟動家事事件法第28條程序轉換?▾
在調解聲請書中預先說明無實益事由,或調解期日當場向法官表明,並提出對方拒絕出席紀錄、保護令裁定書等具體事證。
Q8怎麼證明調解無實益?▾
對方拒絕出席紀錄、戶政查無下落證明、保護令裁定書、案件性質法律規定文件(如收養認可)。空口主張說服力不夠,要拿事證。
Q9程序轉換要付多少費用?▾
已繳調解聲請費可抵充裁判費,超過部分補繳。比起重新起訴省下一筆裁判費差額,且時間回溯沒額外時效損失。
Q10法官沒主動轉換怎麼辦?▾
你可以當庭具體陳述無實益事由請法官依第28條轉換,或書面狀紙陳報。法官有裁量權但必須徵詢聲請人意願。
Q11家事事件法第28條跟第29條差在哪?▾
28條是調解中轉裁判,29條是裁判中反向移付調解。一個是逃出調解,一個是進入調解。28條有回溯效力,29條沒有。
Q12家事事件法第28條跟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差在哪?▾
28條限家事事件且有回溯效力,民訴406條為一般民事調解轉換規定無回溯。家事案件適用28條更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icle_28 | article_29 | article_31 |
|---|---|---|---|
| 適用時機 | 調解中認為無實益 | 裁判中認為宜調解 | 調解期日不成立 |
| 啟動主體 | 法官(徵詢聲請人) | 法官(徵詢當事人) | 雙方未達成合意 |
| 回溯效力 | 有(回溯聲請調解日) | 無 | 依第31條銜接規定 |
| 救濟 | 不得聲明不服 | 不得聲明不服 | 視銜接程序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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