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28 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程序轉換)
- 1.聲請調解事件,法官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時,應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改用者,以裁定駁回之。
- 2.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3.法官依聲請人之意願,按第一項規定改用裁判程序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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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28條規定,調解無實益時法官得依聲請人意願裁定轉換為裁判程序,且回溯至聲請調解日。
Q · 家事調解明顯不可能成立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28條,法官如認為依事件性質調解無實益(例如對方失聯、有保護令、收養認可等需法院裁定的案件),會詢問聲請人意願,裁定改用應行的裁判程序。聲請人若同意,案件直接進入審判,且回溯到聲請調解日已提出裁判請求;若不同意,法官以裁定駁回。轉換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原則上要先調解,但不是每件事都適合調解。配偶已經失蹤三年你要離婚,找誰調解?對方有家暴前科且拒絕出席,調解有什麼意義?這條就是那個緊急出口。法官如果判斷調解沒有實益,會直接問你:要不要改走裁判程序?你說要,法官裁定轉換,而且法律上會「回溯」到你當初聲請調解的那天算起,等於你沒有浪費任何時間。你說不要,案子就結束。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回溯效力。離婚訴訟有些時效和效力問題跟「什麼時候聲請」有關。回溯機制確保你不會因為走了一趟無用的調解而損失時間利益。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28條為強制調解前置主義的程序轉換機制,當法官認定家事調解案件依其性質無實益時,得依聲請人之意願裁定改用裁判程序,並使裁判請求回溯自聲請調解時已提出,避免當事人因走完無用調解而喪失時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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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事事件法第28條是什麼?▾
調解無實益時法官可裁定改走裁判程序,且時間回溯到聲請調解日
Q2什麼叫調解無實益?▾
對方失聯、保護令在案、案件性質依法須法院裁定等情形
Q3程序轉換裁定可以抗告嗎?▾
不可以,第二項明文不得聲明不服
Q4回溯效力是什麼意思?▾
裁判請求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提出,不損失時效利益
Q5聲請人不同意轉裁判會怎樣?▾
法官以裁定駁回聲請,案件結束
Q6家事事件法第28條跟第29條差在哪?▾
28條是調解轉裁判,29條是裁判反向移付調解
Q7什麼案件最常用第28條?▾
離婚調解配偶失聯、有家暴保護令、收養認可等
Q8第28條跟民事訴訟法406條有什麼差別?▾
28條限家事事件且有回溯效力,民訴406條為一般民事調解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icle_28 | article_29 | article_31 |
|---|---|---|---|
| 適用時機 | 調解中認為無實益 | 裁判中認為宜調解 | 調解期日不成立 |
| 啟動主體 | 法官(徵詢聲請人) | 法官(徵詢當事人) | 雙方未達成合意 |
| 回溯效力 | 有(回溯聲請調解日) | 無 | 依第31條銜接規定 |
| 救濟 | 不得聲明不服 | 不得聲明不服 | 視銜接程序而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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