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6341 號
要旨
法院於辦理家事事件時,陪同出庭之社工員報到簽名因非屬家事事件法第38 條及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故得以其所屬單位或代號代替
主旨
為提供友善司法環境,保護陳述意見者及陪同人員,請各法院於辦理家事事件時,依說明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前以 97 年 10 月 27 日、100 年 3 月 14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23151、10006126 號函,請各法院辦理家庭暴力事件及兒童、少年保護安置事件,陪同出庭之社工員報到簽名時,得以社工員所屬單位或其代號代替在案。
二、為具體落實友善司法環境,社工人員代表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至法院出庭時,因非屬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及第 75 條第 1項之應記載事項,得以社工人員所屬單位或其代號代替。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