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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55 條(受監護宣告人之訴訟代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婚姻事件之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除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外,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並適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2. 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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