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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4 條(程序能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2.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3.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能夠獨立做出法律行為並承擔責任的人,具有程序能力。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身分和人身自由的事件中,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也具有程序能力。而不能獨立做出法律行為但有意思能力的人,在身分和人身自由的事件中,也具有程序能力,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十歲的孩子因為被家長虐待而需要保護,他就有程序能力去向法院提出申請,並且參與相關的訴訟程序。但如果一個智力障礙的人無法獨立做出法律行為,則需要證明他有意思能力,才能具有程序能力去參與相關的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