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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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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4 條
(程序能力)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
負義務者,有
程序能力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
人身自由
之事件,有
程序能力
。
不能獨立以
法律行為
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
人身自由
之事件,亦有
程序能力
。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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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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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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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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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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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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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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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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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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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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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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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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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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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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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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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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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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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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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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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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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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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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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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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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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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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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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能夠獨立做出法律行為並承擔責任的人,具有程序能力。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身分和人身自由的事件中,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也具有程序能力。而不能獨立做出法律行為但有意思能力的人,在身分和人身自由的事件中,也具有程序能力,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十歲的孩子因為被家長虐待而需要保護,他就有程序能力去向法院提出申請,並且參與相關的訴訟程序。但如果一個智力障礙的人無法獨立做出法律行為,則需要證明他有意思能力,才能具有程序能力去參與相關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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