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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4 條(程序能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2.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3.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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