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4 條(程序能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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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II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III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