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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56 條(婚姻事件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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