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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57 條(提起獨立之訴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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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家事訴訟)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 統合處理(身分行為安定性) 再訟爭阻絕效(較既判力效力強) Exc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重點是法官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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