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規定參照,該條乃國際審判管轄規定,對於請求承認外國法院就夫妻任一方或雙方為非該國人所為之婚姻訴訟事件確定裁判時,解釋上自宜依該條規定,判斷該外國受訴法院有無國際審判管轄權,但非謂此類事件即應由我國法院審判管轄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家事事件法係於 101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施行,該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是否會影響戶政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之審查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8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1020279692 號函。 二、本件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略以:「...二、查家事事件法第53 條係在解決夫妻任一方或雙方為非中華民國人或無國籍人,而於我國提起婚姻訴訟事件時,我國法院可否加以審判管轄之問題。至於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該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則係指外國法院之確定民事裁判請求承認時,該外國之受訴法院依我國管轄之相關規定有無管轄權而言。申言之,請求承認之確定裁判如屬家事事件,即應依照我國家事事件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判斷該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如有管轄權,則應承認該裁判之效力,反之則否。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乃國際審判管轄之規定,對於請求承認外國法院就夫妻任一方或雙方為非該國人所為之婚姻訴訟事件確定裁判時,解釋上自宜依該條規定,判斷該外國受訴法院有無國際審判管轄權,但非謂此類事件即應由我國法院審判管轄。三、以上見解僅供參考,如遇具體個案仍由法院或相關機關本其法律確信,詳為審酌。」(司法院秘書長 102 年 10 月 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24969 號函,詳附件)。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