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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決字第 1030350427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及相關函釋實務見解參照,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之判斷,係指外國法院對特定訴訟事件有無審判管轄權而言,我國現行法律對此並無明文,宜由法官就具體個案判斷,又在個案認定外國法院就特定事件行使審判管轄有無合理基礎,如係屬家事事件,應依照家事事件法管轄規定,判斷該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民眾提憑美國法院判決離婚文件申辦離婚登記效力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12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020384109 號及 103 年2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1030085751 號函。 二、按本件經本部以 103 年 3 月 5 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2850 號函(副本諒達)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略以:「二、所詢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承認,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規範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之判斷,係指外國法院對特定訴訟事件有無審判管轄權(又稱國際管轄權)而言,我國現行法律對此並無明文,宜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判斷。惟於個案認定外國法院就特定事件行使審判管轄有無合理基礎,如係屬家事事件,即應依照我國家事事件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判斷該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本院 103 年 3 月 1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05730 號秘書長函仍請參照。另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672 號、93 年度台上字第 1943號等判決之適用疑義,仍宜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認定。三、至於與我國司法相互承認國家部分,經查目前與我國簽訂相互承認判決效力者,計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除前揭協議、協定之外,因各國法律規定、制度之差異,及各國法院因個案基礎事實不同或有不同結論,尚難有通案一致性之基準,仍應就個案向外交部洽詢;另提供該部於 97 年至 102 年間答復法院詢問關於波蘭、日本、德國、英國及泰國是否承認我國法院判決之復文,併予供參。」(司法院秘書長 103 年 3 月 25 日秘台廳民少家二字第 1030006260 號函,詳附件1)。 三、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 103 年 3 月 25 日函提及該院秘書長 103年 3 月 17 日函(詳附件 2),及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672 號、93 年度台上字第 1943 號等判決參照(詳附件 3、4 ,上開判決所引類推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568 條規定,雖現已刪除,係因業已列入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規範)。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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