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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28 條(遺產陳報書應記載事項)

  1. 1.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2. 2.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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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規定遺產陳報書應載 5 款事項並附遺產清冊,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

Q · 遺產陳報書要寫哪些東西?

依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遺產陳報書應記載 5 款事項:陳報人、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繼承人知悉繼承之時間、其他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並附具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三個月期限自知悉繼承時起算(民法第 1156 條)。

白話解讀

家人過世後的前幾天,你可能還在處理後事、通知親友,但法律的計時器已經啟動了。民法規定繼承人在知悉繼承後三個月內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這條告訴你那份陳報書上該寫什麼、遺產清冊該列什麼。看起來像行政文書的填寫說明,但每一欄的存在都有血淚教訓。「知悉繼承之時間」這一欄決定你的三個月期限從哪天算;「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這一欄如果漏列,將來清償遺產債務時你可能被認為不夠誠實,影響你受限定繼承保護的範圍。遺產清冊要列的是「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房子、存款、股票)和消極財產(欠的錢)。漏列不是小事,它決定你到底要替過世的人還多少債。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為繼承人遺產陳報程序之記載要件規範,明定陳報書 5 款必載事項及遺產清冊應載明財產狀況與已知債權債務,與民法第 1156 條限定繼承陳報義務之三個月期限規定配套運作,建立繼承人有限責任與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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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知道過世的人有多少財產,遺產清冊怎麼寫?

先去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列出所有登記在他名下的不動產、車輛、存款、股票)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列出近年收入來源)。再去各銀行查詢帳戶餘額。這三個動作做完,能掌握八九成的積極財產。負債的部分,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金融負債。實務上有些負債(私人借款、民間借貸)查不到,在清冊上加註「以上為目前已知債務,如有未列入者係因陳報人尚未知悉」,保護自己的誠信紀錄。

Q2遺產清冊寫錯了可以改嗎?

可以在陳報後向法院提出補正或更正。但時間越晚、更正幅度越大,法院對「是否誠實」的懷疑就越高。最好的做法是第一次就儘量完整。如果真的發現遺漏,立刻主動補正並附上說明為什麼之前沒列(例如「近日整理遺物才發現此筆借據」)。主動補正和被法院命令補正,在法官眼中的觀感差很多,前者顯示誠意,後者暗示有隱瞞。

Q3遺產陳報書要寫哪 5 款必載事項?

依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第一項,陳報書應記載:一、陳報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四、知悉繼承之時間。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第二項要求附具遺產清冊,記載財產狀況及已知債權人債務人。

Q4遺產陳報書是什麼?

繼承人為主張限定繼承時,向法院提出記載被繼承人資料與遺產清冊的法定文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規範記載事項。

Q5遺產陳報書和遺產清冊差在哪?

陳報書是「主文件」,記載 5 款基本資料;遺產清冊是「附件」,記載財產狀況與已知債權債務。兩者必須一起提出。

Q65 款必載事項是哪些?

陳報人、被繼承人姓名最後住所、死亡時地、知悉繼承時間、其他繼承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Q7「知悉繼承之時間」是什麼意思?

繼承人實際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那個時點,不是被繼承人死亡日。這個欄位決定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

Q8遺產陳報書怎麼寫?

依本條第一項格式填寫 5 款基本資料 + 附遺產清冊。建議先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資料再填寫,最後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提出。

Q9怎麼查被繼承人有多少財產?

持死亡證明 + 繼承關係證明到任何國稅局臨櫃申請「財產歸戶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可掌握不動產、車輛、存款、股票、薪資全貌。

Q10怎麼查被繼承人有多少負債?

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金融負債紀錄。私人借款查不到,在清冊加註「以上為目前已知債務」保護自己。

Q11陳報書要交到哪個法院?

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

Q12限定繼承陳報 vs 拋棄繼承書面 差在哪?

限定繼承必填本條 5 款 + 遺產清冊(接受遺產但限額負責);拋棄繼承依家事事件法 132 條書面為之,無須遺產清冊(完全不繼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概括繼承
陳報義務依民法 1156 條應於 3 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依民法 1174 條應於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無須提遺產清冊無陳報義務但須承受全部債務
責任範圍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完全不繼承,不負債務以個人財產對被繼承人債務負無限責任
適用條文家事事件法 128、民法 1156、1163家事事件法 132、民法 1174民法 1148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924 条(限定承認の方式)+ 家事事件手続法第 199 条(相続財産目録の提出)
🇰🇷 韓國민법 제 1030 조(한정승인의 방식)+ 가사소송법 제 36 조
🇨🇳 中國民法典第 1145-1147 條(遺產管理人制度與遺產清單)
🇩🇪 德國BGB § 1993 ff.(Nachlassverzeichnis)+ FamFG § 343
🇫🇷 法國Code civil art. 787-803(acceptation à concurrence de l'actif net)+ inventaire successoral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3-705, 3-706(inventory of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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