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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28 條(遺產陳報書應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2.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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