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28 條(遺產陳報書應記載事項)
- 1.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2.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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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規定遺產陳報書應載 5 款事項並附遺產清冊,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
Q · 遺產陳報書要寫哪些東西?
依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遺產陳報書應記載 5 款事項:陳報人、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繼承人知悉繼承之時間、其他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並附具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三個月期限自知悉繼承時起算(民法第 1156 條)。
白話解讀
家人過世後的前幾天,你可能還在處理後事、通知親友,但法律的計時器已經啟動了。民法規定繼承人在知悉繼承後三個月內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這條告訴你那份陳報書上該寫什麼、遺產清冊該列什麼。看起來像行政文書的填寫說明,但每一欄的存在都有血淚教訓。「知悉繼承之時間」這一欄決定你的三個月期限從哪天算;「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這一欄如果漏列,將來清償遺產債務時你可能被認為不夠誠實,影響你受限定繼承保護的範圍。遺產清冊要列的是「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房子、存款、股票)和消極財產(欠的錢)。漏列不是小事,它決定你到底要替過世的人還多少債。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為繼承人遺產陳報程序之記載要件規範,明定陳報書 5 款必載事項及遺產清冊應載明財產狀況與已知債權債務,與民法第 1156 條限定繼承陳報義務之三個月期限規定配套運作,建立繼承人有限責任與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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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知道過世的人有多少財產,遺產清冊怎麼寫?▾
先去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列出所有登記在他名下的不動產、車輛、存款、股票)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列出近年收入來源)。再去各銀行查詢帳戶餘額。這三個動作做完,能掌握八九成的積極財產。負債的部分,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金融負債。實務上有些負債(私人借款、民間借貸)查不到,在清冊上加註「以上為目前已知債務,如有未列入者係因陳報人尚未知悉」,保護自己的誠信紀錄。
Q2遺產清冊寫錯了可以改嗎?▾
可以在陳報後向法院提出補正或更正。但時間越晚、更正幅度越大,法院對「是否誠實」的懷疑就越高。最好的做法是第一次就儘量完整。如果真的發現遺漏,立刻主動補正並附上說明為什麼之前沒列(例如「近日整理遺物才發現此筆借據」)。主動補正和被法院命令補正,在法官眼中的觀感差很多,前者顯示誠意,後者暗示有隱瞞。
Q3遺產陳報書要寫哪 5 款必載事項?▾
依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第一項,陳報書應記載:一、陳報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四、知悉繼承之時間。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第二項要求附具遺產清冊,記載財產狀況及已知債權人債務人。
Q4遺產陳報書是什麼?▾
繼承人為主張限定繼承時,向法院提出記載被繼承人資料與遺產清冊的法定文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128 條規範記載事項。
Q5遺產陳報書和遺產清冊差在哪?▾
陳報書是「主文件」,記載 5 款基本資料;遺產清冊是「附件」,記載財產狀況與已知債權債務。兩者必須一起提出。
Q65 款必載事項是哪些?▾
陳報人、被繼承人姓名最後住所、死亡時地、知悉繼承時間、其他繼承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Q7「知悉繼承之時間」是什麼意思?▾
繼承人實際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那個時點,不是被繼承人死亡日。這個欄位決定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
Q8遺產陳報書怎麼寫?▾
依本條第一項格式填寫 5 款基本資料 + 附遺產清冊。建議先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資料再填寫,最後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提出。
Q9怎麼查被繼承人有多少財產?▾
持死亡證明 + 繼承關係證明到任何國稅局臨櫃申請「財產歸戶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可掌握不動產、車輛、存款、股票、薪資全貌。
Q10怎麼查被繼承人有多少負債?▾
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金融負債紀錄。私人借款查不到,在清冊加註「以上為目前已知債務」保護自己。
Q11陳報書要交到哪個法院?▾
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
Q12限定繼承陳報 vs 拋棄繼承書面 差在哪?▾
限定繼承必填本條 5 款 + 遺產清冊(接受遺產但限額負責);拋棄繼承依家事事件法 132 條書面為之,無須遺產清冊(完全不繼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限定繼承 | 拋棄繼承 | 概括繼承 |
|---|---|---|---|
| 陳報義務 | 依民法 1156 條應於 3 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 依民法 1174 條應於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無須提遺產清冊 | 無陳報義務但須承受全部債務 |
| 責任範圍 | 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完全不繼承,不負債務 | 以個人財產對被繼承人債務負無限責任 |
| 適用條文 | 家事事件法 128、民法 1156、1163 | 家事事件法 132、民法 1174 | 民法 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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