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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29 條(聲請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程式及遺產陳報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四、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
  2. 繼承人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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