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規定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自公告揭示日起至少六個月,逾期僅就賸餘遺產受償。
Q · 債務人過世了,我借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能,但要在法院公示催告六個月內報明
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會發出公示催告通知所有債權人在至少六個月內報明債權。報明的債權人會按比例優先受償,逾期者僅能就賸餘遺產受償(民法第 1162-1 條)。法院不會個別通知債權人,必須自己上司法院「法院公告查詢」系統盯著看。
遺產清算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倒數計時機制。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之後,法院會發出一份公示催告,通知所有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報到」,也就是向法院報明你的債權。這個期間至少六個月。六個月聽起來很長,但關鍵在於:如果你是債權人卻沒有在這段期間內報明,你的債權不會消失,但清償順序會被往後排。已知的債權人按比例受償之後,剩下的遺產才輪到你。如果遺產不夠分,你可能一毛都拿不到。法院的公告會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司法院網站,必要時還會登報。但如果你不知道要去看這些地方,期限就在你不知不覺中過了。
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規定,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陳報之繼承人、報明期間、失權效果及法院四項事項,並通知其他繼承人;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必要時登報;報明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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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網站有「法院公告查詢」系統,輸入被繼承人姓名就能搜到。此外,公告也會張貼在管轄法院的公告欄。法院認為必要時還會登報或用其他方式公告。如果你是中小企業主,建議把「主要客戶和合作夥伴過世時查法院公告」這件事列入風控流程。金融機構早就在做這件事,民間債權人大多沒有這個意識。
你的債權不會因為逾期報明而消失,但清償順序會被排到最後。依民法第 1162-1 條,已報明的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後,剩餘遺產才輪到你。如果遺產不夠分,你可能拿不到錢。但如果繼承人已經把遺產分完了卻沒有按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你可以主張繼承人不當得利。如果你能證明繼承人明知你的債權存在卻沒有列入清償,繼承人可能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規範法院對被繼承人債權人發出公示催告的程序,要求載明四項事項、通知其他繼承人、公告揭示、最少六個月報明期間。
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特定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權利的非訟程序,逾期生失權效果。
債權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報債權金額與原因,藉以保留優先受償順位的程序行為。
陳報之繼承人、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催告、不報明的失權效果、受理法院四項。
可以。立即上司法院法院公告查詢搜尋是否已有公示催告,期間內備妥借據與證明文件向法院書面報明。
進入司法院網站「法院公告查詢」系統,輸入被繼承人姓名或公告類別「公示催告」,可查到全國各法院公告。
債權人姓名、被繼承人姓名、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因、利息計算、附借據合約匯款紀錄等證明文件。
自法院公告揭示之日起算至少六個月,法院可依情況指定更長期間。
已報明者按比例優先受償;逾期者依民法 1162-1 僅就賸餘遺產受償。遺產不足時逾期者可能零受償。
民法 1157 是實體法依據規定繼承人應為公示催告,本條是程序法規範法院發出公示催告的格式與期間。
| 比較面向 | 已報明債權人 | 逾期報明債權人 | 未報明且未知債權人 |
|---|---|---|---|
| 報明時點 | 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向法院報明 |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才報明 | 從未向法院報明 |
| 清償順位 | 優先按比例受償 | 僅就賸餘遺產受償(民法 1162-1) | 同逾期報明,但繼承人若明知仍未列入清償可能負不當得利責任 |
| 實際受償機率 | 高(遺產充足時可全額) | 中至低(視賸餘遺產) | 極低或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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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為陳報之繼承人。 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立法理由一、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示催告應記載事項,以利適用。 二、為保障其他繼承人之權益,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使其知悉公示催告之情形,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為使債權人能知悉法院公示催告之內容,以利其報明債權,法院就前項公示催告應予公告,爰設第三項規定。 四、為求慎重,並發揮公示催告之效能,宜由法院依實際需要,於適當處所、以適當方式公告公示催告,爰於第四項明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方法。又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聲請人將公示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惟如聲請人未予登載者,法院仍得依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五、法院為公示催告之目的,乃在使債權人報明債權,如於報明期間無人報明者,有礙其債權受償之可能,為求慎重,並保護債權人之權益,公示催告所定報明期間不宜過短,爰明定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一、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爰於第一項明定公示催告應記載事項,以利適用。 二、為保障其他繼承人之權益,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使其知悉公示催告之情形,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為使債權人能知悉法院公示催告之內容,以利其報明債權,法院就前項公示催告應予公告,爰設第三項規定。 四、為求慎重,並發揮公示催告之效能,宜由法院依實際需要,於適當處所、以適當方式公告公示催告,爰於第四項明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方法。又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聲請人將公示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惟如聲請人未予登載者,法院仍得依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五、法院為公示催告之目的,乃在使債權人報明債權,如於報明期間無人報明者,有礙其債權受償之可能,為求慎重,並保護債權人之權益,公示催告所定報明期間不宜過短,爰明定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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