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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30 條(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

  1. 1.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為陳報之繼承人。 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2. 2.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3. 3.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4. 4.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5. 5.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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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規定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自公告揭示日起至少六個月,逾期僅就賸餘遺產受償。

Q · 債務人過世了,我借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會發出公示催告通知所有債權人在至少六個月內報明債權。報明的債權人會按比例優先受償,逾期者僅能就賸餘遺產受償(民法第 1162-1 條)。法院不會個別通知債權人,必須自己上司法院「法院公告查詢」系統盯著看。

白話解讀

遺產清算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倒數計時機制。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之後,法院會發出一份公示催告,通知所有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報到」,也就是向法院報明你的債權。這個期間至少六個月。六個月聽起來很長,但關鍵在於:如果你是債權人卻沒有在這段期間內報明,你的債權不會消失,但清償順序會被往後排。已知的債權人按比例受償之後,剩下的遺產才輪到你。如果遺產不夠分,你可能一毛都拿不到。法院的公告會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司法院網站,必要時還會登報。但如果你不知道要去看這些地方,期限就在你不知不覺中過了。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規定,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陳報之繼承人、報明期間、失權效果及法院四項事項,並通知其他繼承人;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必要時登報;報明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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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的公示催告公告要去哪裡看?

司法院網站有「法院公告查詢」系統,輸入被繼承人姓名就能搜到。此外,公告也會張貼在管轄法院的公告欄。法院認為必要時還會登報或用其他方式公告。如果你是中小企業主,建議把「主要客戶和合作夥伴過世時查法院公告」這件事列入風控流程。金融機構早就在做這件事,民間債權人大多沒有這個意識。

Q2六個月過了才發現有公示催告,完全來不及,怎麼辦?

你的債權不會因為逾期報明而消失,但清償順序會被排到最後。依民法第 1162-1 條,已報明的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後,剩餘遺產才輪到你。如果遺產不夠分,你可能拿不到錢。但如果繼承人已經把遺產分完了卻沒有按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你可以主張繼承人不當得利。如果你能證明繼承人明知你的債權存在卻沒有列入清償,繼承人可能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Q3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對被繼承人債權人發出公示催告的程序,要求載明四項事項、通知其他繼承人、公告揭示、最少六個月報明期間。

Q4公示催告是什麼程序?

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特定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權利的非訟程序,逾期生失權效果。

Q5報明債權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債權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報債權金額與原因,藉以保留優先受償順位的程序行為。

Q6公示催告四項應記載事項是什麼?

陳報之繼承人、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催告、不報明的失權效果、受理法院四項。

Q7債務人過世錢還能要回來嗎?怎麼做?

可以。立即上司法院法院公告查詢搜尋是否已有公示催告,期間內備妥借據與證明文件向法院書面報明。

Q8司法院法院公告查詢怎麼用?

進入司法院網站「法院公告查詢」系統,輸入被繼承人姓名或公告類別「公示催告」,可查到全國各法院公告。

Q9報明債權書要寫什麼?

債權人姓名、被繼承人姓名、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因、利息計算、附借據合約匯款紀錄等證明文件。

Q10公示催告期間計算方式?

自法院公告揭示之日起算至少六個月,法院可依情況指定更長期間。

Q11已報明 vs 逾期報明差在哪?

已報明者按比例優先受償;逾期者依民法 1162-1 僅就賸餘遺產受償。遺產不足時逾期者可能零受償。

Q12家事事件法 130 vs 民法 1157 差在哪?

民法 1157 是實體法依據規定繼承人應為公示催告,本條是程序法規範法院發出公示催告的格式與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已報明債權人逾期報明債權人未報明且未知債權人
報明時點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向法院報明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才報明從未向法院報明
清償順位優先按比例受償僅就賸餘遺產受償(民法 1162-1)同逾期報明,但繼承人若明知仍未列入清償可能負不當得利責任
實際受償機率高(遺產充足時可全額)中至低(視賸餘遺產)極低或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957 条(相続財産の清算人による公告)+ 家事事件手続法第 200 条以下
🇰🇷 韓國민법 제1056조 (상속재산의 분리와 청산을 위한 채권자에 대한 공고)
🇨🇳 中國民法典第 1145-1163 条(遺產管理人制度,含通知債權人)
🇩🇪 德國BGB §§ 1970-1974(Aufgebot der Nachlassgläubiger)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792(appel des créanciers à se manifester dans un délai)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3-801(Notice to creditors)州法 4-6 個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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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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