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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02 條(情事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2.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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