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03 條(前提法律關係之合併審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
- 關係人為前項合併請求時,除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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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99條」(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本體家事非訟)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例如婚姻關係存否,可能為家事訴訟)者,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
合併請求裁判
💇立法理由:
統合處理紛爭
II 關係人為前項「合併」請求時,Exc關係人合意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外,法院應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避免程序延宕)。
III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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