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8 條(家事調查官之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 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事事件法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調查
II 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III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緩和直接審理原則
IV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
Exc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V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