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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69 條(裁定之生效及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2. 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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