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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70 條(廢棄監護宣告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2.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3.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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