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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71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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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程序中死亡,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程序終結,當事人毋庸聲請撤回。

Q · 聲請監護宣告中對方走了,程序會怎樣?

法院自動裁定程序終結,免聲請撤回

依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在程序進行中死亡,法院應依職權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當事人或關係人毋庸另行聲請撤回。但本條僅處理監護宣告程序本身,遺產繼承、喪葬處理、拋棄繼承等後續法律關係須另行進行;建議主動送死亡證明書到法院加速結案。

白話解讀

監護宣告的聲請,從送出聲請狀、等法院排期、安排精神鑑定到開庭審理,整個流程可能走了三個月、半年,甚至更久。然後某一天,你接到通知:你正在為他聲請監護的那個人,走了。法院的程序還掛在那裡,沒有人按暫停鍵。這條存在的意義就是那顆暫停鍵。人不在了,監護宣告的目的(保護他無法自理的法律行為)已經消失,程序繼續跑下去沒有任何意義。法院必須主動裁定「本案程序終結」。你不用另外聲請撤回,法院自己要處理。但注意,這只結束本案程序,不處理後續的遺產、喪葬、或其他法律關係。那些是另一條路。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為監護宣告程序終結之強制規範。當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因監護宣告之目的(保護其無法自理之法律行為)已客觀消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毋待當事人聲請。本條體現「目的消滅、程序終結」之程序法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人走了之後,之前花的鑑定費和律師費是不是就丟水裡了?

不完全是。法院在裁定程序終結時,通常會一併處理訴訟費用的負擔。鑑定費屬於程序費用的一部分,法院會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來分配。律師費原則上由委任人自行負擔,但如有訴訟救助情形可另行處理。實務上若預感當事人可能撐不過程序,可在聲請時即向法院請求加速審理,法院對監護宣告案件有優先處理之裁量空間。

Q2案件在二審抗告中,人走了,我要通知一審還是二審法院?

通知二審(抗告法院)。依立法理由明文,如程序正由抗告法院進行,裁定程序終結權限在抗告法院。準備死亡證明書送到抗告法院即可,不用兩邊都通知。實務上建議兩邊都通知,避免一審法院不知情繼續排後續程序造成混亂。

Q3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是什麼?

監護宣告程序中當事人死亡時的強制終結規定,法院依職權裁定,毋庸聲請撤回。

Q4什麼叫「程序終結」?

因客觀事由(如當事人死亡)導致程序目的消滅,法院依職權裁定本案結束,不為實體判斷。

Q5依職權裁定是什麼意思?

法院基於職務義務主動為之,不需當事人聲請,本條為典型職權主義體現。

Q6監護宣告什麼時候生效?

依家事事件法第 169 條,自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於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本條死亡情況下宣告從未生效。

Q7監護宣告聲請中對方死亡怎麼處理?

取得死亡證明書 → 主動具狀通知法院(抗告中通知抗告法院)→ 等法院裁定終結 → 轉向遺產繼承程序。

Q8程序終結後鑑定費誰負擔?

法院在終結裁定中一併處理,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費用分配規則,不必然全部聲請人自負。

Q9如何加速程序終結結案?

主動具狀檢附死亡證明書通知法院,並請求儘速裁定,可大幅縮短結案時間。

Q10程序終結後如何證明當事人未受監護宣告?

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即可,因宣告從未生效,戶籍不會有任何受監護宣告註記。

Q11程序終結 vs 聲請撤回差在哪?

終結是客觀事由(死亡)法院職權,撤回是當事人主動放棄。終結後不能再對同一人聲請,撤回保留日後重新聲請可能。

Q12程序終結 vs 廢棄監護宣告(家事 170)差在哪?

本條(171)處理宣告「未生效」前死亡;第 170 條處理宣告「已生效」後廢棄之回溯效力,兩者時間點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程序終結(家事 171)聲請撤回
終結原因受監護宣告之人客觀死亡聲請人主動放棄
啟動方式法院依職權裁定,免聲請聲請人具狀聲請
重新聲請權利因當事人死亡,無重新聲請可能保留日後對他人重新聲請可能
費用負擔法院於終結裁定中一併處理原則聲請人自負

程序終結(家事 171)

終結原因
受監護宣告之人客觀死亡
啟動方式
法院依職權裁定,免聲請
重新聲請權利
因當事人死亡,無重新聲請可能
費用負擔
法院於終結裁定中一併處理

聲請撤回

終結原因
聲請人主動放棄
啟動方式
聲請人具狀聲請
重新聲請權利
保留日後對他人重新聲請可能
費用負擔
原則聲請人自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程序終結)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 122 条 + 民事訴訟法第 124 条(後見開始審判中の本人死亡による手続終了)
韓國가사소송법 + 가사비송절차 일반원칙(피후견인 사망 시 절차 종료)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154 條 + 民法典監護章節(被監護人死亡導致監護程序終結之類比規定)
德國FamFG § 287(Beendigung des Betreuungsverfahrens bei Tod des Betroffen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443 +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mainlevée de tutelle au décès du majeur protégé)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5-301 et seq.(termination of guardianship proceedings upon death of wa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立法理由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至於本案程序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該項裁定應由抗告法院為之,乃屬當然。

  • 監護宣告名詞
  • 本案名詞
(1001212 制定)

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至於本案程序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該項裁定應由抗告法院為之,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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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