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71 條(程序終結)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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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程序中死亡,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程序終結,當事人毋庸聲請撤回。
Q · 聲請監護宣告中對方走了,程序會怎樣?
依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在程序進行中死亡,法院應依職權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當事人或關係人毋庸另行聲請撤回。但本條僅處理監護宣告程序本身,遺產繼承、喪葬處理、拋棄繼承等後續法律關係須另行進行;建議主動送死亡證明書到法院加速結案。
白話解讀
監護宣告的聲請,從送出聲請狀、等法院排期、安排精神鑑定到開庭審理,整個流程可能走了三個月、半年,甚至更久。然後某一天,你接到通知:你正在為他聲請監護的那個人,走了。法院的程序還掛在那裡,沒有人按暫停鍵。這條存在的意義就是那顆暫停鍵。人不在了,監護宣告的目的(保護他無法自理的法律行為)已經消失,程序繼續跑下去沒有任何意義。法院必須主動裁定「本案程序終結」。你不用另外聲請撤回,法院自己要處理。但注意,這只結束本案程序,不處理後續的遺產、喪葬、或其他法律關係。那些是另一條路。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為監護宣告程序終結之強制規範。當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因監護宣告之目的(保護其無法自理之法律行為)已客觀消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毋待當事人聲請。本條體現「目的消滅、程序終結」之程序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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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走了之後,之前花的鑑定費和律師費是不是就丟水裡了?▾
不完全是。法院在裁定程序終結時,通常會一併處理訴訟費用的負擔。鑑定費屬於程序費用的一部分,法院會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來分配。律師費原則上由委任人自行負擔,但如有訴訟救助情形可另行處理。實務上若預感當事人可能撐不過程序,可在聲請時即向法院請求加速審理,法院對監護宣告案件有優先處理之裁量空間。
Q2案件在二審抗告中,人走了,我要通知一審還是二審法院?▾
通知二審(抗告法院)。依立法理由明文,如程序正由抗告法院進行,裁定程序終結權限在抗告法院。準備死亡證明書送到抗告法院即可,不用兩邊都通知。實務上建議兩邊都通知,避免一審法院不知情繼續排後續程序造成混亂。
Q3家事事件法第 171 條是什麼?▾
監護宣告程序中當事人死亡時的強制終結規定,法院依職權裁定,毋庸聲請撤回。
Q4什麼叫「程序終結」?▾
因客觀事由(如當事人死亡)導致程序目的消滅,法院依職權裁定本案結束,不為實體判斷。
Q5依職權裁定是什麼意思?▾
法院基於職務義務主動為之,不需當事人聲請,本條為典型職權主義體現。
Q6監護宣告什麼時候生效?▾
依家事事件法第 169 條,自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於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本條死亡情況下宣告從未生效。
Q7監護宣告聲請中對方死亡怎麼處理?▾
取得死亡證明書 → 主動具狀通知法院(抗告中通知抗告法院)→ 等法院裁定終結 → 轉向遺產繼承程序。
Q8程序終結後鑑定費誰負擔?▾
法院在終結裁定中一併處理,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費用分配規則,不必然全部聲請人自負。
Q9如何加速程序終結結案?▾
主動具狀檢附死亡證明書通知法院,並請求儘速裁定,可大幅縮短結案時間。
Q10程序終結後如何證明當事人未受監護宣告?▾
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即可,因宣告從未生效,戶籍不會有任何受監護宣告註記。
Q11程序終結 vs 聲請撤回差在哪?▾
終結是客觀事由(死亡)法院職權,撤回是當事人主動放棄。終結後不能再對同一人聲請,撤回保留日後重新聲請可能。
Q12程序終結 vs 廢棄監護宣告(家事 170)差在哪?▾
本條(171)處理宣告「未生效」前死亡;第 170 條處理宣告「已生效」後廢棄之回溯效力,兩者時間點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程序終結(家事 171) | 聲請撤回 |
|---|---|---|
| 終結原因 | 受監護宣告之人客觀死亡 | 聲請人主動放棄 |
| 啟動方式 | 法院依職權裁定,免聲請 | 聲請人具狀聲請 |
| 重新聲請權利 | 因當事人死亡,無重新聲請可能 | 保留日後對他人重新聲請可能 |
| 費用負擔 | 法院於終結裁定中一併處理 | 原則聲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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