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88 條讓法院可囑託其他法院或機關、團體、適當人員協助履行勸告,費用由法院裁量分擔。
Q · 法院叫不動對方履行家事義務,還能怎麼辦?
法院能調社工、心理師、親友協助勸告
依家事事件法第 188 條,法院進行履行勸告時,可以囑託其他法院、政府機關、社福團體、心理師、社工,甚至對方信任的親友共同協助。對方搬到外縣市,可由當地法院就近勸告;對方情緒抗拒,可請心理師介入;涉及跨境,可請外交單位協助。費用由法院按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經濟弱勢可請對方全付。
法院勸告對方履行家事義務的時候,不是只靠一個法官或調查官單打獨鬥。188條打開了一扇門:法院可以拉進其他法院、政府機關、社福團體、心理師、社工、甚至對方信任的親友來協助勸告。這條的設計邏輯是:家事糾紛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背後糾纏著情感、面子、恐懼、控制欲。一個法官坐在法庭上說「你應該履行」可能完全無效,但如果是對方的父母、牧師、或信任的朋友來溝通,結果可能完全不同。費用分攤也很彈性:法院可以判雙方按比例分擔,也可以叫某一方全出,或各付各的。不會因為費用問題讓這個制度空轉。
家事事件法第 188 條為履行勸告協力與費用分擔規範,授權法院於勸告履行家事義務時,得囑託其他法院、相關機關、團體及適當人員共同進行勸告,並由法院酌情命債權人與債務人按比例分擔費用、由一造負擔或各自負擔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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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查及勸告本身只要五百元(第187條第4項)。188條處理的是勸告過程中產生的額外費用(例如心理師諮商費、交通費),由法院裁量分擔方式。實際上很多社福機構的協助是免費的。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經濟弱勢方,聲請時就附上收入證明,請法院命對方負擔全部費用,法院有裁量空間。
不會。家暴案件的勸告必須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法院應該採取隔離措施,例如分開時段、使用不同空間、或透過視訊進行。內行人提示:即使對方沒有正式的家暴紀錄,如果你擔心安全問題,聲請時就明確向法院表示,法院有義務評估安全風險並採取適當措施。
規範履行勸告的協力與費用分擔,法院可調動其他法院、機關、團體、適當人員共同協助勸告。
法院進行履行勸告時,不限於法官或調查官單打獨鬥,可拉入多元主體共同協助溝通。
原審法院委請對方所在地法院就近進行勸告,省去當事人千里奔波。
法院裁量決定:按比例分擔、命一造負擔或各自負擔,經濟弱勢可請對方全付。
向原審法院或對方住所地法院聲請,繳費 500 元,並在聲請狀建議協力人員與機構。
在聲請狀請求法院依家事事件法 188 條囑託對方所在地法院就近進行勸告。
聲請時具體建議法院邀請特定社福機構或心理諮商所協助,法院通常會參考當事人建議。
聲請費 500 元,協力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法院裁量,多數社福機構協助是政府補助免費。
勸告是溝通協調無強制力,強制執行是公權力介入可扣薪查封。勸告通常是強制執行前的緩衝。
囑託當地法院通常更快也更便宜,因為當地法院熟悉當地資源網絡。
| label | cost | time | force | suitable_for |
|---|---|---|---|---|
| 履行勸告 188 條 | 聲請費 500 元 + 協力費用法院裁量 | 通常 1-3 個月內進行 | 無強制力,溝通為主 | 關係未完全破裂、有溝通空間 |
| 強制執行 | 執行費按請求金額 0.8% | 3-6 個月以上 | 公權力強制,可扣薪、查封 | 勸告失敗、對方明確拒絕履行 |
| 家事調解 | 免費(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 | 通常 1-2 次會談 | 自願達成協議 | 訴訟前或未取得執行名義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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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立法理由一、參酌實務運作需求,於第一項規定法院為履行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機關、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人員共同協助處理,例如債務人居住於他法院轄區、於縣市政府設置之處所進行會面交往、請相關機關、醫療機構、民間團體、心理師、社工人員、學校老師、債務人信賴之親友甚或外交單位等協助評估、勸告、溝通、安撫情緒等。至其勸告之措施可極為多元,例如: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感情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二)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之可能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之情形者,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四)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 (五)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請債務人履行。 (六)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七)勸告債務人就全部或已屆期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提出履行之方式或採取其他適當之措施等。因事涉細節及實務需求,宜由司法院另於子法中訂定相關規定,以增強運作彈性空間及因應未來發展,附此敘明。 二、勸告履行所需費用,其負擔宜有明文,爰訂定第二項。
一、參酌實務運作需求,於第一項規定法院為履行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機關、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人員共同協助處理,例如債務人居住於他法院轄區、於縣市政府設置之處所進行會面交往、請相關機關、醫療機構、民間團體、心理師、社工人員、學校老師、債務人信賴之親友甚或外交單位等協助評估、勸告、溝通、安撫情緒等。至其勸告之措施可極為多元,例如: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感情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二)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之可能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之情形者,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四)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 (五)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請債務人履行。 (六)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七)勸告債務人就全部或已屆期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提出履行之方式或採取其他適當之措施等。因事涉細節及實務需求,宜由司法院另於子法中訂定相關規定,以增強運作彈性空間及因應未來發展,附此敘明。 二、勸告履行所需費用,其負擔宜有明文,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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