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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88 條(履行勸告之協力及費用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
  2.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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