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重點摘要扶養費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 189 條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保護經濟弱勢者程序近用權。
Q · 前配偶沒付扶養費,我要聲請強制執行卻繳不出執行費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 189 條暫免繳費
依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扶養費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得暫免繳納執行費,等執行到對方財產後再從中扣還。聲請狀直接寫「本件為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暫免繳執行費」即可,不必額外聲請執行救助,也不必先繳一塊錢。
一個帶著兩個孩子的單親媽媽,法院判前夫每月付扶養費一萬五。前夫不付。她想聲請強制執行,結果發現要先繳一筆執行費(通常是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她連孩子下個月的午餐費都快付不出來了,哪裡拿得出執行費?189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荒謬的缺口:扶養費的強制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等執行到錢了再從裡面扣。一條只有一句話的法律,卻可能是整個家事強制執行章節裡對經濟弱勢者最實際的保護。沒有這條,很多人會被卡在「有權利但行使不起」的窘境裡。
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係強制執行費徵收原則之特別規定,明定扶養費請求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毋庸先行繳納執行費,由法院於執行所得中扣還墊付費用,為大陸法系國家保障扶養債權人程序近用權之典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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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條的文字只寫「扶養費請求權」,贍養費和家庭生活費用不在條文文字範圍內。如果你要執行贍養費但繳不出執行費,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之 1 聲請執行救助,由法院裁定減免。實務上有少數法院會從寬解釋將贍養費也納入暫免範圍,但不是通則。
從執行所得扣還。例如法院扣押對方薪水執行到三萬元,會先扣掉執行費(例如 240 元),剩餘的才發給你。金額通常不大(千分之 8),不會嚴重影響你實際拿到的錢。實務上若執行不到任何財產(對方真的沒錢),這筆執行費就不用付,因為沒有「執行所得」可扣還。
規定扶養費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暫免繳執行費,從執行所得扣還墊付費。是對經濟弱勢扶養債權人最實際的程序保護。
聲請時不必先繳,由法院墊付,等執行到對方財產後從所得中扣回。性質是墊付制不是免費制。
法院執行收受的金額中,優先扣除墊付的執行費(約千分之 8),餘額才交付給債權人。
扶養債權人多為經濟弱勢,若要求先繳費才能執行,等於剝奪實質權利。立法上為保障程序近用權而設特別規定。
備齊判決書/調解筆錄正本 + 確定證明書 + 強制執行聲請狀,向債務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
聲請狀首頁明確記載「本件為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暫免繳執行費」即可,不必另寫救助聲請狀。
扶養費執行可優先於一般債權,且不受強制執行法 §122 維持生活必需限制,實務常可扣到三分之一以上。
可同時依民法 244 條聲請撤銷詐害行為訴訟,或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避免脫產。
28-2 是一般執行收費原則(聲請先繳千分之 8);189 是扶養費特別規定(暫免繳,後扣還)。189 為特別法優先適用。
只有「扶養費」適用 189 條。贍養費和家庭生活費用不在條文文字範圍內,要走強制執行法 §22-1 執行救助。
| feature | 家事事件法 189 條(扶養費) | 強制執行法 28-2(一般執行) | 強制執行法 22-1(執行救助) |
|---|---|---|---|
| 費用先繳 | 暫免繳,執行所得扣還 | 聲請時先繳千分之 8 | 需個別聲請、法院裁定才減免 |
| 適用對象 | 扶養費請求權之債權人 | 所有強制執行債權人 | 經濟弱勢經法院認定者 |
| 啟動成本 | 0 元 | 依執行金額計算 | 0 元(裁定通過後) |
| 程序負擔 | 聲請狀引用條號即可 | 繳費收據隨狀 | 另寫救助聲請狀+財產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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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立法理由扶養債權人通常係屬經濟上弱者,關於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倘要求扶養債權人預納強制執行費用,或另行聲請執行救助,將增加扶養債權人之程序上不利益。為貫徹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宜免除扶養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預納義務,以減輕其程序上不利益之負擔,提高執行程序之使用效益,爰設本條規定。
扶養債權人通常係屬經濟上弱者,關於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倘要求扶養債權人預納強制執行費用,或另行聲請執行救助,將增加扶養債權人之程序上不利益。為貫徹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宜免除扶養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預納義務,以減輕其程序上不利益之負擔,提高執行程序之使用效益,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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