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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89扶養費執行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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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扶養費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 189 條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保護經濟弱勢者程序近用權。

Q · 前配偶沒付扶養費,我要聲請強制執行卻繳不出執行費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 189 條暫免繳費

依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扶養費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得暫免繳納執行費,等執行到對方財產後再從中扣還。聲請狀直接寫「本件為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暫免繳執行費」即可,不必額外聲請執行救助,也不必先繳一塊錢。

白話解讀

一個帶著兩個孩子的單親媽媽,法院判前夫每月付扶養費一萬五。前夫不付。她想聲請強制執行,結果發現要先繳一筆執行費(通常是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她連孩子下個月的午餐費都快付不出來了,哪裡拿得出執行費?189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荒謬的缺口:扶養費的強制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等執行到錢了再從裡面扣。一條只有一句話的法律,卻可能是整個家事強制執行章節裡對經濟弱勢者最實際的保護。沒有這條,很多人會被卡在「有權利但行使不起」的窘境裡。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係強制執行費徵收原則之特別規定,明定扶養費請求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毋庸先行繳納執行費,由法院於執行所得中扣還墊付費用,為大陸法系國家保障扶養債權人程序近用權之典型立法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贍養費也可以暫免繳執行費嗎?

189 條的文字只寫「扶養費請求權」,贍養費和家庭生活費用不在條文文字範圍內。如果你要執行贍養費但繳不出執行費,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之 1 聲請執行救助,由法院裁定減免。實務上有少數法院會從寬解釋將贍養費也納入暫免範圍,但不是通則。

Q2暫免的執行費最後從哪裡扣?

從執行所得扣還。例如法院扣押對方薪水執行到三萬元,會先扣掉執行費(例如 240 元),剩餘的才發給你。金額通常不大(千分之 8),不會嚴重影響你實際拿到的錢。實務上若執行不到任何財產(對方真的沒錢),這筆執行費就不用付,因為沒有「執行所得」可扣還。

Q3家事事件法 189 條是什麼?

規定扶養費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暫免繳執行費,從執行所得扣還墊付費。是對經濟弱勢扶養債權人最實際的程序保護。

Q4「暫免繳執行費」是什麼意思?

聲請時不必先繳,由法院墊付,等執行到對方財產後從所得中扣回。性質是墊付制不是免費制。

Q5什麼是「執行所得扣還」?

法院執行收受的金額中,優先扣除墊付的執行費(約千分之 8),餘額才交付給債權人。

Q6為什麼扶養費可以暫免繳執行費?

扶養債權人多為經濟弱勢,若要求先繳費才能執行,等於剝奪實質權利。立法上為保障程序近用權而設特別規定。

Q7扶養費強制執行怎麼聲請?

備齊判決書/調解筆錄正本 + 確定證明書 + 強制執行聲請狀,向債務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

Q8聲請狀怎麼寫才能引用 189 條?

聲請狀首頁明確記載「本件為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暫免繳執行費」即可,不必另寫救助聲請狀。

Q9對方薪水可以扣多少?怎麼算?

扶養費執行可優先於一般債權,且不受強制執行法 §122 維持生活必需限制,實務常可扣到三分之一以上。

Q10對方脫產(把財產移轉給別人)怎麼辦?

可同時依民法 244 條聲請撤銷詐害行為訴訟,或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避免脫產。

Q11家事事件法 189 條 vs 強制執行法 28-2 條差在哪?

28-2 是一般執行收費原則(聲請先繳千分之 8);189 是扶養費特別規定(暫免繳,後扣還)。189 為特別法優先適用。

Q12扶養費 vs 贍養費 vs 家庭生活費用,哪些適用 189 條?

只有「扶養費」適用 189 條。贍養費和家庭生活費用不在條文文字範圍內,要走強制執行法 §22-1 執行救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家事事件法 189 條(扶養費)強制執行法 28-2(一般執行)強制執行法 22-1(執行救助)
費用先繳暫免繳,執行所得扣還聲請時先繳千分之 8需個別聲請、法院裁定才減免
適用對象扶養費請求權之債權人所有強制執行債權人經濟弱勢經法院認定者
啟動成本0 元依執行金額計算0 元(裁定通過後)
程序負擔聲請狀引用條號即可繳費收據隨狀另寫救助聲請狀+財產證明

家事事件法 189 條(扶養費)

費用先繳
暫免繳,執行所得扣還
適用對象
扶養費請求權之債權人
啟動成本
0 元
程序負擔
聲請狀引用條號即可

強制執行法 28-2(一般執行)

費用先繳
聲請時先繳千分之 8
適用對象
所有強制執行債權人
啟動成本
依執行金額計算
程序負擔
繳費收據隨狀

強制執行法 22-1(執行救助)

費用先繳
需個別聲請、法院裁定才減免
適用對象
經濟弱勢經法院認定者
啟動成本
0 元(裁定通過後)
程序負擔
另寫救助聲請狀+財產證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執行法 §151-2(扶養義務等に係る金銭債権を請求債権とする差押え)+ §152(給与等の差押え範囲特例)
韓國家事訴訟法 §63條之2(양육비 직접지급명령)+ 양육비이행관리원 제도
中國民事訴訟法 §243(執行扶養費可優先扣留收入)+ 民法典 §1067
德國ZPO § 850d(Pfändungsschutz Unterhaltsgläubiger - 扶養債權人特殊扣押保護範圍)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L213-1 et suiv.(Procédure de paiement direct des pensions alimentaires - 扶養費直接給付程序)
美國Uniform Interstate Family Support Act (UIFSA) + 28 USC § 1738B + Title IV-D of Social Security Act(兒童扶養費執行聯邦補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立法理由扶養債權人通常係屬經濟上弱者,關於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倘要求扶養債權人預納強制執行費用,或另行聲請執行救助,將增加扶養債權人之程序上不利益。為貫徹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宜免除扶養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預納義務,以減輕其程序上不利益之負擔,提高執行程序之使用效益,爰設本條規定。

  • 扶養費名詞
  • 執行費名詞
(1001212 制定)

扶養債權人通常係屬經濟上弱者,關於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倘要求扶養債權人預納強制執行費用,或另行聲請執行救助,將增加扶養債權人之程序上不利益。為貫徹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宜免除扶養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預納義務,以減輕其程序上不利益之負擔,提高執行程序之使用效益,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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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規定:「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