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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90 條(定期或分期扶養費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2. 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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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cii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預備查封制度 因該項債券充當請求債權之責任財產之蓋然性甚高,對之為期前扣押對債務人不致造成不利益。 預備查封並未剝奪債務人之期限利益,請求債權之履行期限並未提起而視為到期,於假扣押之後須至履行期限屆至始得續行換價程序,故並非所有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定期或非定期權利均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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