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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90 條(定期或分期扶養費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2. 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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