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91 條(強制金)
- 1.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
- 2.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
- 3.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 4.第一項債務已屆履行期限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限期履行,並命其於期限屆滿仍不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5.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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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91 條規定扶養費、贍養費一期未付即可聲請法院加付強制金,上限每期債權二分之一,付給債權人不是國庫。
Q · 對方一直不付扶養費怎麼辦?可以聲請強制金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191 條第一項,只要債務人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扶養費、贍養費或家庭生活費用,即使其餘期數尚未屆至,債權人就可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金裁定。法院會審酌債權人不利益、債務人資力、過去履行狀況後決定金額,上限為每期執行債權的二分之一。已到期欠款依第四項另行聲請限期履行加強制金。
白話解讀
每個月該來的扶養費又沒來。你傳了訊息,對方已讀不回。你打了電話,對方說「下個月一起補」。然後下個月還是一樣。這種場景在台灣離婚家庭裡重複上演無數次,而大部分債權人(通常是帶著小孩的那一方)除了忍和催,不知道自己手上其實有一把非常具體的牌:只要對方有一期沒付完,你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金」。強制金不是罰款,是加在原本該付金額之上的額外壓力金,直接付給你。上限是每期債權的一半,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每月該付兩萬,法院最多可以再加一萬強制金。而且不只是追討已經欠的,連未來還沒到期的,法院也可以一併裁定要求對方遵期履行。一次不付,全部鎖定。但法院不是機器人蓋章,裁定前會看三件事:你因為對方不付受了多大的苦、對方的經濟能力、以及對方過去的付款紀錄。如果對方真的山窮水盡,可以聲請撤銷。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91 條為家事執行的間接強制工具,針對扶養費、贍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三類定期或分期給付債權設計,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即聲請法院加付強制金,建立「不付錢比付錢更貴」的經濟壓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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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可以直接報警嗎?▾
不付扶養費是民事問題,不是刑事案件,警察不會處理。你需要走的是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先確認你有執行名義(判決、裁定、調解筆錄),然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有收入,可以聲請扣押薪資;如果想施加更大壓力,就是聲請本條的強制金。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是故意不付且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考慮聲請法院調查對方財產(強制執行法第19條),銀行帳戶、不動產、車輛登記都查得到。
Q2強制金最多能加到多少?▾
每期強制金不能超過每期執行債權的二分之一(第三項)。例如每月扶養費兩萬元,強制金上限就是一萬元。但這是上限,法院會根據三個因素決定實際金額:你因為對方不付受了多大影響、對方的經濟能力、對方過去的付款表現。內行人提示:法院實務上不一定每次都判到上限,但如果對方明明有能力卻故意不付(例如有穩定工作),法官通常不會手軟。
Q3對方被裁定強制金之後還是不付怎麼辦?▾
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本身就是執行名義,你可以拿它再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薪資、查封財產。等於原本的扶養費加上強制金,兩筆一起執行。如果對方真的名下什麼都沒有,短期內確實拿不到錢,但執行名義的效力持續存在。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不知道可以聲請法院發「債權憑證」,將來對方有財產時可以隨時再執行,不用重新打官司。
Q4家事事件法 191 條是什麼?▾
是家事執行的間接強制工具,當扶養費、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加付強制金給自己,建立經濟壓力逼對方遵期履行。
Q5強制金跟罰金有什麼差別?▾
強制金付給債權人(你),罰金或罰鍰付給國庫。強制金的目的是補償你因對方拖延受到的不利益,不是懲罰對方違反公法義務。
Q6什麼叫「一期未完全履行」?▾
包括完全沒付、只付一部分、或晚付。例如月初該付兩萬只付一萬,或拖到下個月才補,都算未完全履行。
Q7家事事件法 191 跟強制執行法 128 條間接強制差在哪?▾
191 條專為家事債權設計、門檻較低(一期即可)、強制金付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 128 條間接強制適用範圍較廣但金額付給國庫。
Q8扶養費強制金怎麼聲請?▾
備齊執行名義(判決/裁定/調解筆錄)→ 確認對方一期未完全履行 → 向執行法院遞聲請書(載明未履行期數金額+具體不利益)→ 等法院裁定。
Q9強制金金額怎麼算?▾
上限為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例如每月扶養費兩萬,強制金上限一萬。實際金額由法院審酌債權人不利益、債務人資力、過去履行狀況決定,未必判到上限。
Q10聲請強制金要花多少錢?▾
聲請費用低(家事執行聲請費為新台幣 1,000 元),不用律師也能跑。如果委任律師,費用約 3-8 萬元,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Q11怎麼舉證債權人受到的不利益?▾
提供具體支出明細:小孩學費、補習費、醫療費、生活費發票或收據,房租收據,配偶薪資證明(如果你是配偶債權人),讓法官看到具體數字。
Q12強制金 vs 扣薪哪個有效?▾
扣薪是直接強制(從對方薪資每月扣 1/3),效果立即;強制金是間接強制(用壓力逼遵期),效果累積但金額更大。兩者可並用,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強制金(家事事件法 191) | 扣薪(強制執行法 115-1) | 假扣押(民訴 522) | 扣薪(強制執行法 115-1) |
|---|---|---|---|---|
| 執行方法類型 | 間接強制 | 直接強制 | 保全程序 | — |
| 作用對象 | 加付給債權人的壓力金 | 直接扣對方薪資每月 1/3 | 查封對方財產防脫產 | — |
| 金額上限 | 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 — | 以擔保金額為限 | 每月薪資三分之一 |
| 啟動門檻 | 一期未完全履行即可 | 取得執行名義後 | 訴訟前或進行中 | — |
| 撤銷條件 | 債務人證明無資力法院應撤銷 | 扶養費執行不受最低生活費限制 | 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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