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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91 條(強制金)

  1. 1.債務人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
  2. 2.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
  3. 3.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
  4. 4.第一項債務已屆履行期限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限期履行,並命其於期限屆滿仍不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並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5. 5.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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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91 條規定扶養費、贍養費一期未付即可聲請法院加付強制金,上限每期債權二分之一,付給債權人不是國庫。

Q · 對方一直不付扶養費怎麼辦?可以聲請強制金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191 條第一項,只要債務人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扶養費、贍養費或家庭生活費用,即使其餘期數尚未屆至,債權人就可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金裁定。法院會審酌債權人不利益、債務人資力、過去履行狀況後決定金額,上限為每期執行債權的二分之一。已到期欠款依第四項另行聲請限期履行加強制金。

白話解讀

每個月該來的扶養費又沒來。你傳了訊息,對方已讀不回。你打了電話,對方說「下個月一起補」。然後下個月還是一樣。這種場景在台灣離婚家庭裡重複上演無數次,而大部分債權人(通常是帶著小孩的那一方)除了忍和催,不知道自己手上其實有一把非常具體的牌:只要對方有一期沒付完,你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金」。強制金不是罰款,是加在原本該付金額之上的額外壓力金,直接付給你。上限是每期債權的一半,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每月該付兩萬,法院最多可以再加一萬強制金。而且不只是追討已經欠的,連未來還沒到期的,法院也可以一併裁定要求對方遵期履行。一次不付,全部鎖定。但法院不是機器人蓋章,裁定前會看三件事:你因為對方不付受了多大的苦、對方的經濟能力、以及對方過去的付款紀錄。如果對方真的山窮水盡,可以聲請撤銷。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91 條為家事執行的間接強制工具,針對扶養費、贍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三類定期或分期給付債權設計,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即聲請法院加付強制金,建立「不付錢比付錢更貴」的經濟壓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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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可以直接報警嗎?

不付扶養費是民事問題,不是刑事案件,警察不會處理。你需要走的是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先確認你有執行名義(判決、裁定、調解筆錄),然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有收入,可以聲請扣押薪資;如果想施加更大壓力,就是聲請本條的強制金。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是故意不付且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考慮聲請法院調查對方財產(強制執行法第19條),銀行帳戶、不動產、車輛登記都查得到。

Q2強制金最多能加到多少?

每期強制金不能超過每期執行債權的二分之一(第三項)。例如每月扶養費兩萬元,強制金上限就是一萬元。但這是上限,法院會根據三個因素決定實際金額:你因為對方不付受了多大影響、對方的經濟能力、對方過去的付款表現。內行人提示:法院實務上不一定每次都判到上限,但如果對方明明有能力卻故意不付(例如有穩定工作),法官通常不會手軟。

Q3對方被裁定強制金之後還是不付怎麼辦?

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本身就是執行名義,你可以拿它再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薪資、查封財產。等於原本的扶養費加上強制金,兩筆一起執行。如果對方真的名下什麼都沒有,短期內確實拿不到錢,但執行名義的效力持續存在。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不知道可以聲請法院發「債權憑證」,將來對方有財產時可以隨時再執行,不用重新打官司。

Q4家事事件法 191 條是什麼?

是家事執行的間接強制工具,當扶養費、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加付強制金給自己,建立經濟壓力逼對方遵期履行。

Q5強制金跟罰金有什麼差別?

強制金付給債權人(你),罰金或罰鍰付給國庫。強制金的目的是補償你因對方拖延受到的不利益,不是懲罰對方違反公法義務。

Q6什麼叫「一期未完全履行」?

包括完全沒付、只付一部分、或晚付。例如月初該付兩萬只付一萬,或拖到下個月才補,都算未完全履行。

Q7家事事件法 191 跟強制執行法 128 條間接強制差在哪?

191 條專為家事債權設計、門檻較低(一期即可)、強制金付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 128 條間接強制適用範圍較廣但金額付給國庫。

Q8扶養費強制金怎麼聲請?

備齊執行名義(判決/裁定/調解筆錄)→ 確認對方一期未完全履行 → 向執行法院遞聲請書(載明未履行期數金額+具體不利益)→ 等法院裁定。

Q9強制金金額怎麼算?

上限為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例如每月扶養費兩萬,強制金上限一萬。實際金額由法院審酌債權人不利益、債務人資力、過去履行狀況決定,未必判到上限。

Q10聲請強制金要花多少錢?

聲請費用低(家事執行聲請費為新台幣 1,000 元),不用律師也能跑。如果委任律師,費用約 3-8 萬元,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Q11怎麼舉證債權人受到的不利益?

提供具體支出明細:小孩學費、補習費、醫療費、生活費發票或收據,房租收據,配偶薪資證明(如果你是配偶債權人),讓法官看到具體數字。

Q12強制金 vs 扣薪哪個有效?

扣薪是直接強制(從對方薪資每月扣 1/3),效果立即;強制金是間接強制(用壓力逼遵期),效果累積但金額更大。兩者可並用,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強制金(家事事件法 191)扣薪(強制執行法 115-1)假扣押(民訴 522)扣薪(強制執行法 115-1)
執行方法類型間接強制直接強制保全程序
作用對象加付給債權人的壓力金直接扣對方薪資每月 1/3查封對方財產防脫產
金額上限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以擔保金額為限每月薪資三分之一
啟動門檻一期未完全履行即可取得執行名義後訴訟前或進行中
撤銷條件債務人證明無資力法院應撤銷扶養費執行不受最低生活費限制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第 172 条(間接強制)+ 民事執行法第 167 条の 15(扶養債權之特例)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64조 (이행명령) + 제67조의3 (감치)
🇨🇳 中國民法典第 1067 条(撫養費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遲延履行金)
🇩🇪 德國ZPO § 888(Zwangsgeld bei unvertretbarer Handlung)+ Unterhaltsvorschussgesetz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icles L.131-1 à L.131-4(astreinte)+ Code civil article 373-2-9-1
🇺🇸 美國Civil Contempt of Court for Non-Payment of Child/Spousal Support(多州採用)+ Income Withholding Order (I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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