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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92 條(強制金裁定之情事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
  2. 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3.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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