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一 章 總則
>
強制執行法
第 9 條
(傳訊當事人之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始
強制執行
前,除因調查關於
強制執行
之法定要件或執行之
標的物
認為必要者外,無庸傳訊當事人。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強制執行法第9條的意思是,在進行強制執行之前,除非必須調查強制執行的法定要件或執行的標的物,否則不需要通知當事人。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欠了另一個人一筆錢,後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強制追討欠款。在進行強制執行之前,法院可能需要調查欠款的金額、欠款的原因等相關事項,但如果沒有必要,法院就不需要通知欠款人。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