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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9 條(傳訊當事人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始強制執行前,除因調查關於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或執行之標的物認為必要者外,無庸傳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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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9條的意思是,在進行強制執行之前,除非必須調查強制執行的法定要件或執行的標的物,否則不需要通知當事人。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欠了另一個人一筆錢,後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強制追討欠款。在進行強制執行之前,法院可能需要調查欠款的金額、欠款的原因等相關事項,但如果沒有必要,法院就不需要通知欠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