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9 條(傳訊當事人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始強制執行前,除因調查關於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或執行之標的物認為必要者外,無庸傳訊當事人。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強制執行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