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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0 條(延緩執行之要件)

  1. 1.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2. 2.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3. 3.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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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經債權人同意得延緩執行,每次最長三個月,再延緩以一次為限,期滿後逾十日未聲請續行即視為撤回。

Q · 對方求我延緩執行,我答應後會有什麼風險?

依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延緩執行須經你(債權人)同意,每次最長三個月、再延以一次為限。關鍵風險在第一項末段:延緩期滿後,法院通知你是否續行,你必須在十日內聲請續行;逾期,法律直接視為你撤回整個強制執行聲請,先前的查封、扣押效力全部消滅,要再執行得從頭重新聲請。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不是一條單行道。有一個暫停鍵,但這個鍵只有債權人能按。債權人同意的話,法院可以延緩執行,最長三個月。延緩到期後,債權人可以再同意延一次,也是最長三個月。但只能再延這一次。如果延緩期滿後十天內,債權人沒有通知法院說「繼續執行」,法院會直接視為你撤回了整個強制執行聲請。注意,是「視為撤回」,不是「暫停」,你之前做的所有查封、扣押全部失效,想要再來一次就得重新聲請。第三項則是給法院自己的彈性空間:遇到特殊情況(例如颱風、疫情、債務人重病住院),法院可以主動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不需要任何人同意。這條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戰術博弈場:債務人會想盡辦法讓你同意延緩,然後等你忘了在十天內回覆,利用「視為撤回」把你拖垮。

法律定性

延緩執行指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經債權人同意,由執行法院暫時停止執行行為的程序機制。每次延緩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再同意延緩以一次為限;延緩期滿後債權人逾十日未聲請續行,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其與法院因特別情事主動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第三項)為不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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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延緩執行最長可以延多久?

每次最長三個月,再同意延緩以一次為限,合計最多約六個月。

Q2延緩期滿後要做什麼才不會失效?

法院通知後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逾期視為撤回,查封效力消滅。

Q3視為撤回是什麼意思?

法律推定你放棄整個強制執行聲請,先前查封扣押全部失效,須重新聲請。

Q4延緩執行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第一項延緩須債權人同意;第三項法院因特別情事延展則不需任何人同意。

Q5延緩期間我能處分被查封的財產嗎?

不行,延緩期間查封效力仍存續,債務人不得處分被查封財產。

Q6颱風或疫情導致拍賣延期算延緩次數嗎?

不算,那是第三項法院主動延展,與第一項債權人同意的延緩分屬不同制度。

Q7十日期限怎麼起算?

自法院通知送達翌日起算;寄存送達者自寄存日起算,非實際領取日。

Q8延緩執行和供擔保停止執行差在哪?

延緩執行依第 10 條須債權人同意;供擔保停止執行依第 18 條由債務人提供擔保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39条(強制執行の停止,功能相近之停止制度)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49조(집행의 정지·제한,功能相近)
🇩🇪 德國ZPO § 775(Einstellung/Beschränkung der Zwangsvollstreckung,功能相近)
🇺🇸 美國FRCP Rule 62(Stay of Proceedings to Enforce a Judgment,功能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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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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