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0 條(延緩執行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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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經債權人同意得延緩執行,每次最長三個月,再延緩以一次為限,期滿後逾十日未聲請續行即視為撤回。
Q · 對方求我延緩執行,我答應後會有什麼風險?
延緩期滿後 10 日內沒聲請續行,視為撤回
依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延緩執行須經你(債權人)同意,每次最長三個月、再延以一次為限。關鍵風險在第一項末段:延緩期滿後,法院通知你是否續行,你必須在十日內聲請續行;逾期,法律直接視為你撤回整個強制執行聲請,先前的查封、扣押效力全部消滅,要再執行得從頭重新聲請。
深度解讀
強制執行不是一條單行道。有一個暫停鍵,但這個鍵只有債權人能按。債權人同意的話,法院可以延緩執行,最長三個月。延緩到期後,債權人可以再同意延一次,也是最長三個月。但只能再延這一次。如果延緩期滿後十天內,債權人沒有通知法院說「繼續執行」,法院會直接視為你撤回了整個強制執行聲請。注意,是「視為撤回」,不是「暫停」,你之前做的所有查封、扣押全部失效,想要再來一次就得重新聲請。第三項則是給法院自己的彈性空間:遇到特殊情況(例如颱風、疫情、債務人重病住院),法院可以主動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不需要任何人同意。這條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戰術博弈場:債務人會想盡辦法讓你同意延緩,然後等你忘了在十天內回覆,利用「視為撤回」把你拖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非名詞
- 期日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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