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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0 條(延緩執行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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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2. 2.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3. 3.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經債權人同意得延緩執行,每次最長三個月,再延緩以一次為限,期滿後逾十日未聲請續行即視為撤回。

Q · 對方求我延緩執行,我答應後會有什麼風險?

延緩期滿後 10 日內沒聲請續行,視為撤回

依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延緩執行須經你(債權人)同意,每次最長三個月、再延以一次為限。關鍵風險在第一項末段:延緩期滿後,法院通知你是否續行,你必須在十日內聲請續行;逾期,法律直接視為你撤回整個強制執行聲請,先前的查封、扣押效力全部消滅,要再執行得從頭重新聲請。

深度解讀

強制執行不是一條單行道。有一個暫停鍵,但這個鍵只有債權人能按。債權人同意的話,法院可以延緩執行,最長三個月。延緩到期後,債權人可以再同意延一次,也是最長三個月。但只能再延這一次。如果延緩期滿後十天內,債權人沒有通知法院說「繼續執行」,法院會直接視為你撤回了整個強制執行聲請。注意,是「視為撤回」,不是「暫停」,你之前做的所有查封、扣押全部失效,想要再來一次就得重新聲請。第三項則是給法院自己的彈性空間:遇到特殊情況(例如颱風、疫情、債務人重病住院),法院可以主動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不需要任何人同意。這條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戰術博弈場:債務人會想盡辦法讓你同意延緩,然後等你忘了在十天內回覆,利用「視為撤回」把你拖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非名詞
  • 期日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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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