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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10延緩執行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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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2. 2.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3. 3.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經債權人同意得延緩執行,每次最長三個月,再延緩以一次為限,期滿後逾十日未聲請續行即視為撤回。

Q · 對方求我延緩執行,我答應後會有什麼風險?

延緩期滿後 10 日內沒聲請續行,視為撤回

依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延緩執行須經你(債權人)同意,每次最長三個月、再延以一次為限。關鍵風險在第一項末段:延緩期滿後,法院通知你是否續行,你必須在十日內聲請續行;逾期,法律直接視為你撤回整個強制執行聲請,先前的查封、扣押效力全部消滅,要再執行得從頭重新聲請。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不是一條單行道。有一個暫停鍵,但這個鍵只有債權人能按。債權人同意的話,法院可以延緩執行,最長三個月。延緩到期後,債權人可以再同意延一次,也是最長三個月。但只能再延這一次。如果延緩期滿後十天內,債權人沒有通知法院說「繼續執行」,法院會直接視為你撤回了整個強制執行聲請。注意,是「視為撤回」,不是「暫停」,你之前做的所有查封、扣押全部失效,想要再來一次就得重新聲請。第三項則是給法院自己的彈性空間:遇到特殊情況(例如颱風、疫情、債務人重病住院),法院可以主動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不需要任何人同意。這條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戰術博弈場:債務人會想盡辦法讓你同意延緩,然後等你忘了在十天內回覆,利用「視為撤回」把你拖垮。

法律定性

延緩執行指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經債權人同意,由執行法院暫時停止執行行為的程序機制。每次延緩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再同意延緩以一次為限;延緩期滿後債權人逾十日未聲請續行,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其與法院因特別情事主動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第三項)為不同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一直求我延緩,我不答應會不會顯得太無情?

這是法律風險問題,不是人情問題。每次同意延緩就啟動一個你可能忘記的十天倒數,忘了回覆後果是整個案子被視為撤回。更安全的做法是不同意延緩,改簽分期清償協議——查封效力持續存在(保障你),對方也有分期時間(你的善意)。

Q2法院通知我要不要續行執行,十天期限怎麼算?

從法院通知送達翌日起算十天,第十天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若為寄存送達,十日自寄存日起算,不是你實際領取那天,所以務必確保收件地址正確,通知一到手就回覆最保險。

Q3延緩執行最長可以延多久?

每次延緩最長三個月,再同意延緩以一次為限(民國89年修法由二次改為一次),合計最多約六個月。期滿後須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否則視為撤回。

Q4延緩執行多久內要聲請續行?

延緩期滿後,法院通知翌日起算十日內須聲請續行,逾期視為撤回整個強制執行聲請。

Q5強制執行法第10條的延緩執行是什麼?

經債權人同意由執行法院暫停執行行為的程序機制,每次最長三個月。

Q6視為撤回是什麼意思?

法律推定債權人放棄整個強制執行聲請,先前查封扣押效力全部消滅,須重新聲請。

Q7第三項法院延展執行期日是什麼?

遇天災、疫情、債務人重病等特別情事,法院得主動變更或延展執行日期,不需當事人同意。

Q8同意延緩執行後怎麼避免查封失效?

記下到期日、設兩個鬧鐘,期滿前備妥續行書狀,收到通知十日內立即送出。

Q9延緩執行的十日期限怎麼算?

自法院通知送達翌日起算,遇假日順延;寄存送達者自寄存日起算,非實際領取日。

Q10怎麼聲請續行執行?

於十日內向原執行法院提出續行執行聲請書狀,載明案號並表明繼續執行之意旨。

Q11遇到天災想延期執行怎麼辦?

向法院聲請依第三項以特別情事延展執行期日,此不需債權人同意、不計入延緩次數。

Q12延緩執行 vs 供擔保停止執行差在哪?

延緩執行依第10條須債權人同意、有次數限制;供擔保停止執行依第18條由債務人提供擔保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39条(強制執行の停止,功能相近之停止制度)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49조(집행의 정지·제한,功能相近)
德國ZPO § 775(Einstellung/Beschränkung der Zwangsvollstreckung,功能相近)
美國FRCP Rule 62(Stay of Proceedings to Enforce a Judgment,功能相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281216 制定)

實施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如具確實擔保,經債權人同意者,得延緩執行。

(0850917 全文修正)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二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0890115 修正)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立法理由為防杜當事人以延緩執行拖延執行程序,對於延緩執行之次數,宜加限制,故將現行條文第二項之「二次」,修正為「一次」,以免事件因延緩而久懸。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名詞
  • 期日名詞
(0281216 制定)

實施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如具確實擔保,經債權人同意者,得延緩執行。

(0850917 全文修正)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二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0890115 修正)

為防杜當事人以延緩執行拖延執行程序,對於延緩執行之次數,宜加限制,故將現行條文第二項之「二次」,修正為「一次」,以免事件因延緩而久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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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