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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08296 號
要旨
關於選舉委員會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於候選人所處之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否提供強制執行之標的種類及地點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選舉委員會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於候選人所處之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否提供強制執行之標的種類及地點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81律字第○七九三二號函。
二 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陳明應供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者,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其查報之。如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其另行查報。如債權人故意不遵期楂報者,執行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以終結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法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政府機關或其他公法人,將其對於債務人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其身分即屬強制執行程序之債權人,法律既無免為查報財產之特別規定,則上開有關債權人查報財產義務之規定,自均有其適用,從而該移案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時,未載明應供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種類與地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