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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26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上訴程序所定之限期補正,在抗告程序並無準用之明文,故提起抗告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如不定期命其補正而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固經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說明此旨。惟一般人民,對於訴訟程序並非熟諳,常有當事人誤以為提起抗告,與提起上訴事同一例,可先提出抗告狀,靜候法院裁定定期命補繳裁判費,始行繳納抗告裁判費者,如此而逕予駁回抗告,致其喪失訴訟救濟之機會,難謂已盡保護人民權益之能事。按人民提起抗告而未繳納裁判費者,如不定期命其補正而逕予駁回,固非違法,但如定期命其補正,迨其逾期不補正始予駁回,既亦非違法,且更能顧及當事人之權益。兩者相較,寧先定期命其補正,更符合司法服務人民之旨。

全文內容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上訴程序所定之限期補正,在抗告程序並無準用之明文,故提起抗告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如不定期命其補正而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固經本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說明要旨。惟一般人民,對於訴訟程序並非熟諳,常有當事人誤以為提起抗告,與提起上訴事同一例,可先提出抗告狀,靜候法院裁定定期命補繳裁判費,始行繳納抗告裁判費者,如此而逕予駁回抗告,致其喪失訴訟救濟之機會,難謂已盡保護人民權益之能事。夫人民提起抗告而未繳納裁判費者,如不定期命其補正而逕予駁回,固非違法,但如定期命其補正,迨其逾期不補正始予駁回,既亦非違法,且更能顧及當事人之權益。兩者相較,寧先定期命其補正,更符合司法服務人民之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民字第 026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3 月 24 日發布,要旨: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上訴程序所定之限期補正,在抗告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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