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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44 條(抗告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2.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3.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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