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45 條(再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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