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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非訟事件法46抗告程序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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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規定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最關鍵的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

Q · 非訟事件要抗告,期限規定在哪?為什麼非訟事件法裡找不到?

準用民訴,期限是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

依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所以期間不在非訟事件法本身,而在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收到本票裁定、拍賣裁定後翻遍非訟事件法找不到期限,不代表沒有期限,而是規定被準用過去了。

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法整整一節在講抗告,卻沒告訴你最關鍵的一件事:抗告要在幾天內提、要遞給哪個法院、書狀怎麼寫。答案不在這部法裡。這條的作用就是一座橋:除了非訟事件法自己另外規定的以外,抗告和再抗告的玩法,通通搬民事訴訟法的抗告程序來用。這對你的實際影響很大,因為最致命的「抗告期間」就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裁定送達後10日的不變期間。很多人收到本票裁定或拍賣裁定後,以為翻遍非訟事件法找不到期限就是沒有期限,慢慢來,結果10天一過,裁定確定,再也動不了。知道這條的人,收到裁定第一件事不是翻非訟法,而是直接去查民事訴訟法的抗告規定。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為準用性條文,規定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程序,除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外,一律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涵蓋抗告期間、受理法院與書狀程式,使非訟救濟與民事訴訟抗告體系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收到本票裁定,要在幾天內抗告?非訟事件法裡怎麼找不到?

找不到是正常的,本條把抗告程序準用到民事訴訟法去了。期間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裁定送達後 10 日的不變期間。內行人提示:這 10 天從『送達』起算,不是從你『看到』起算,放在信箱沒拆也照算。

Q2抗告狀要寄給哪個法院?直接寄高等法院嗎?

不是。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結果,抗告原則上向作成原裁定的法院提出,由原法院決定是否更正,不更正才送上級法院。內行人提示:寄錯法院實務上通常會轉送,但可能耽誤時間,卡在 10 日邊緣時這個失誤會致命。

Q3非訟事件抗告期限是幾天?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從送達日起算,逾期裁定確定。

Q4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是什麼?

準用性條文,規定非訟事件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一律準用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

Q5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把另一部法律的規定借過來比照適用,避免重複立法,但以『另有規定者優先』為前提。

Q6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不因當事人不知法律或剛得知而延長。

Q7本票裁定要怎麼抗告?

送達後 10 日內向作成原裁定的法院遞抗告狀,載明不服理由,必要時併聲請停止執行。

Q8抗告期間怎麼算?

從裁定送達日起算 10 日,放信箱未拆也照算,末日為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Q9抗告要花多少錢?

非訟事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自行撰狀可省律師費。

Q10怎麼證明抗告沒有逾期?

以法院送達證書或郵戳為準,保留送達回證與抗告狀收件章為憑。

Q11抗告 vs 再抗告差在哪?

抗告對第一次裁定不服;再抗告對抗告裁定再不服,且受非訟事件法第 45 條限制。

Q12非訟事件法特別規定 vs 準用民訴哪個優先?

非訟事件法自己有特別規定者優先,沒寫的部分才補民事訴訟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抗告再抗告
受理法院原裁定法院(得更正)再抗告法院
期間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
限制原則上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 45 條另有限制

抗告

受理法院
原裁定法院(得更正)
期間
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
限制
原則上得抗告

再抗告

受理法院
再抗告法院
期間
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
限制
非訟事件法第 45 條另有限制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法院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院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請求閱覽,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其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請求閱覽。   前項釋明原因,登記處認為不當者,得拒絕其閱覽。

(0940118 全文修正)

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 抗告名詞
  • 再抗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0530515 制定)

法院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院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請求閱覽,並得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謄本;其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釋明原因,請求閱覽。   前項釋明原因,登記處認為不當者,得拒絕其閱覽。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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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規定:「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