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規定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最關鍵的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
Q · 非訟事件要抗告,期限規定在哪?為什麼非訟事件法裡找不到?
準用民訴,期限是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
依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所以期間不在非訟事件法本身,而在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收到本票裁定、拍賣裁定後翻遍非訟事件法找不到期限,不代表沒有期限,而是規定被準用過去了。
非訟事件法整整一節在講抗告,卻沒告訴你最關鍵的一件事:抗告要在幾天內提、要遞給哪個法院、書狀怎麼寫。答案不在這部法裡。這條的作用就是一座橋:除了非訟事件法自己另外規定的以外,抗告和再抗告的玩法,通通搬民事訴訟法的抗告程序來用。這對你的實際影響很大,因為最致命的「抗告期間」就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裁定送達後10日的不變期間。很多人收到本票裁定或拍賣裁定後,以為翻遍非訟事件法找不到期限就是沒有期限,慢慢來,結果10天一過,裁定確定,再也動不了。知道這條的人,收到裁定第一件事不是翻非訟法,而是直接去查民事訴訟法的抗告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為準用性條文,規定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程序,除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外,一律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涵蓋抗告期間、受理法院與書狀程式,使非訟救濟與民事訴訟抗告體系一致。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找不到是正常的,本條把抗告程序準用到民事訴訟法去了。期間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裁定送達後 10 日的不變期間。內行人提示:這 10 天從『送達』起算,不是從你『看到』起算,放在信箱沒拆也照算。
不是。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結果,抗告原則上向作成原裁定的法院提出,由原法院決定是否更正,不更正才送上級法院。內行人提示:寄錯法院實務上通常會轉送,但可能耽誤時間,卡在 10 日邊緣時這個失誤會致命。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從送達日起算,逾期裁定確定。
準用性條文,規定非訟事件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一律準用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
立法技術,把另一部法律的規定借過來比照適用,避免重複立法,但以『另有規定者優先』為前提。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不因當事人不知法律或剛得知而延長。
送達後 10 日內向作成原裁定的法院遞抗告狀,載明不服理由,必要時併聲請停止執行。
從裁定送達日起算 10 日,放信箱未拆也照算,末日為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非訟事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自行撰狀可省律師費。
以法院送達證書或郵戳為準,保留送達回證與抗告狀收件章為憑。
抗告對第一次裁定不服;再抗告對抗告裁定再不服,且受非訟事件法第 45 條限制。
非訟事件法自己有特別規定者優先,沒寫的部分才補民事訴訟法。
| 面向 | 抗告 | 再抗告 |
|---|---|---|
| 受理法院 | 原裁定法院(得更正) | 再抗告法院 |
| 期間 | 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 | 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 |
| 限制 | 原則上得抗告 | 非訟事件法第 45 條另有限制 |
法院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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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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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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