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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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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2. 2.除前項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駁回者。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確定裁定準用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但已主張或知而不主張的同一事由經駁回後不得再聲請。

Q · 非訟事件的裁定確定後還能翻案嗎?

可以,準用民訴再審程序,但同一事由只能用一次

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非訟事件的確定裁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符合法定再審事由(如偽造證物、發現未斟酌的重要證物)即可聲請翻案。但第2項設下失權效:已用同一事由抗告或聲請再審被駁回、或知道事由卻不抗告不主張的,事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聲請。理由要一次用足。

白話解讀

一個裁定「確定」了,多數人以為這就是終點,認了。但確定不等於無法撼動。這條告訴你:非訟事件的確定裁定,也能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的再審程序去翻案。意思是,如果當初的裁定有重大瑕疵(例如判決基礎的證物是偽造的、發現了未曾用過的證物、法院組織不合法等法定再審事由),你還有最後一扇窄門可以敲。但這扇門有嚴格的防濫用設計:第2項規定,如果你早就拿這個理由抗告過、聲請過撤銷變更,被駁回了;或者你明明知道有這個理由卻不去抗告、抗告了卻不主張,事後就不能再用同一個理由聲請再審。換句話說,同一個著力點只能用一次,法律不讓你把一個理由切成好幾刀慢慢砍。知道這條的人,會把最強的理由一次用足,不會保留實力。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為再審準用規範,使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適用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並以第2項失權效(同一事由不得反覆主張)在裁定安定性與重大瑕疵矯正之間劃出一次性、有期限的非常救濟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裁定都已經確定了,真的還能翻案嗎?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把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準用到非訟確定裁定,只要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例如裁定所憑證物偽造、發現未經斟酌的重要證物)就能聲請。再審不是「我不服」就能提,必須對到法定事由其中一款,而且有30日不變期間,發現瑕疵要立刻行動。

Q2我有個很強的理由,可以留到之後再用嗎?

不行。本條第2項規定,你知道有事由卻不在抗告時主張、或抗告了卻不提,事後不能再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打第一仗時就要把所有知道的理由一次主張到底,留一手在這裡等於自廢武功。

Q3對方拿同一個被駁回的理由反覆聲請再審怎麼辦?

可直接援引本條第2項:同一事由經以無理由駁回後不得更行聲請,讓對方的纏訟當場斷路。實務上請求法院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即可。

Q4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是什麼?

讓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準用於非訟確定裁定,並以第2項失權效限制同一事由反覆聲請,是非訟領域的非常救濟條款。

Q5什麼叫準用再審程序?

非訟裁定本無獨立再審制度,本條比照民訴再審規定適用,包括再審事由、管轄與期間,必要時作非訟性質的調整。

Q6什麼是同一事由的失權效?

同一再審事由經抗告或聲請被駁回、或知道卻不主張的,喪失再以該事由聲請的權能,逼當事人一次攤牌。

Q7再審和抗告差在哪?

抗告是裁定確定前的一般救濟,再審是裁定確定後針對重大瑕疵的非常救濟,兩者時點與門檻完全不同。

Q8非訟裁定確定後怎麼聲請再審?

確認屬法定再審事由 → 檢查無失權效 → 在知悉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 → 一次把所有合格事由主張完整。

Q9再審要在多久內提出?

準用民訴第500條,知悉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自裁定確定逾5年者原則不得再審(部分事由除外)。

Q10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踩到失權效?

回頭看該事由是否曾抗告或聲請再審被駁回、或當初知道卻沒在抗告時提;只要中一項,這個理由就不能再用。

Q11發現對方文件偽造該怎麼蒐證?

保全偽造文件、調取原本、聲請鑑定或檢視刑事偽造文書判決,作為民訴第496條再審事由的證明。

Q12再審 vs 聲請撤銷變更裁定差在哪?

再審針對確定裁定的法定重大瑕疵翻案,撤銷變更則是特定法定情形下對裁定的調整,兩者事由與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再審抗告聲請撤銷變更
啟動時點裁定確定後裁定確定前特定法定情形
救濟性質非常救濟一般救濟一般救濟
期間限制知悉起30日/逾5年原則不得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依各該規定
同一事由可用次數一次(失權效)一次一次

再審

啟動時點
裁定確定後
救濟性質
非常救濟
期間限制
知悉起30日/逾5年原則不得
同一事由可用次數
一次(失權效)

抗告

啟動時點
裁定確定前
救濟性質
一般救濟
期間限制
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
同一事由可用次數
一次

聲請撤銷變更

啟動時點
特定法定情形
救濟性質
一般救濟
期間限制
依各該規定
同一事由可用次數
一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第83条(再審)/民事訴訟法 第338条(再審の訴え)準用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 + 민사소송법 제451조(재심사유)준용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特别程序裁定原则上有限适用
德國ZPO §§ 578 ff.(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i.V.m. FamF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93 ss.(recours en révision)en matière gracieuse
美國Fed. R. Civ. P. 60(b)(relief from a final judgment, order, or proceed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20416 增訂)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除前項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駁回者。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非訟事件之本案終局確定裁定如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內容顯有不當,自應事後給予救濟之途徑,以保障關係人之程序權,爰設第一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   三、再審之目的在匡正確定裁判之不當,保障關係人之權益,惟就曾以同一事由為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經以無理由駁回,或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自應予限制,以避免關係人一再聲請再審,致程序被濫用,耗費司法資源,爰設第二項。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再審程序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抗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102041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非訟事件之本案終局確定裁定如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內容顯有不當,自應事後給予救濟之途徑,以保障關係人之程序權,爰設第一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   三、再審之目的在匡正確定裁判之不當,保障關係人之權益,惟就曾以同一事由為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經以無理由駁回,或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自應予限制,以避免關係人一再聲請再審,致程序被濫用,耗費司法資源,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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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46-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除前項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4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4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