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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94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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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人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
  2. 2.登記處發見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限期命聲請人聲請更正,逾期不聲請更正者,登記處應於登記簿附記其應更正之事由。
  3. 3.因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或遺漏,登記處經法院院長許可,應速為登記之更正。
  4. 4.前三項經更正後,應即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94 條規定登記錯誤或遺漏可聲請更正:聲請人造成的錯由其更正、逾期由登記處附記事由,登記處人員的顯然錯誤經法院院長許可主動改正。

Q · 法人登記資料打錯字,是不是要整個重新登記?

不用,登記錯誤可聲請更正,不必重辦

依非訟事件法第 94 條,登記錯誤或遺漏可以「更正」而非作廢重來。更正路徑依錯誤來源不同:若是聲請人自己填錯,由聲請人聲請更正,或由登記處限期命其更正,逾期不更正者登記處會在登記簿附記應更正之事由;若是登記處人員所生的顯然錯誤,由登記處經法院院長許可從速主動更正。更正後均應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白話解讀

登記資料打錯一個字,可能讓你的協會在銀行開不了戶、對外簽約被質疑。這條告訴你錯了怎麼救,而且把「誰的錯」分得很清楚。如果是你聲請時自己填錯,你可以主動聲請更正;登記處發現是你造成的錯,會限期叫你來改,你拖著不來,它不會替你改,而是在登記簿上「附記」你應更正的事由,等於白紙黑字記下這個瑕疵是你的責任。但如果錯誤是登記處人員自己手滑造成的「顯然錯誤」,那程序完全不同:登記處要經法院院長許可,從速主動更正,不會丟給你善後。不管哪一種,更正後都要通知你和利害關係人。看懂這條,你就知道收到登記處的限期更正通知時,那是給你的補救機會,不是刁難。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94 條為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的「登記更正」程序規範,依錯誤來源區分責任與處理路徑:聲請人造成之錯誤由其聲請更正或經限期命更正、逾期則附記事由;登記處人員所生之顯然錯誤則經法院院長許可主動更正,更正完成後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協會登記資料打錯字,是不是要整個重新登記?

不用。非訟事件法第94條規定登記錯誤或遺漏可以「更正」,不是作廢重來。如果是你聲請時填錯,你可以聲請更正;如果是登記處人員的顯然錯誤,登記處經法院院長許可會主動改正。是誰造成的錯決定了誰要跑程序,搞清楚這點能省下大量自己白跑的工。

Q2登記處叫我限期去更正,我沒理會會怎樣?

依第二項,逾期不聲請更正,登記處會在登記簿附記你應更正的事由。這不是把登記作廢,但等於在正式紀錄上留下「這裡有錯且當事人未處理」的痕跡,日後別人查閱看得到。這種附記事後消除比當下更正麻煩得多,收到限期通知就盡快辦。

Q3非訟事件法第 94 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登記與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的錯誤更正程序,依錯誤是聲請人或登記處人員造成走不同路徑,是登記更正的法律依據。

Q4登記更正和重新登記差在哪?

更正是就既有登記改正錯誤、保留原登記效力;重新登記是作廢重辦。本條走的是更正,不需重辦。

Q5什麼叫顯然錯誤?

指登記處人員登記時明顯可見的繕寫、謄錄錯誤,非實體判斷爭議,例如把正確聲請內容抄錯字。

Q6登記簿附記應更正事由是什麼意思?

聲請人逾期不更正時,登記處在登記簿載明其應更正之事由,等於正式紀錄上留下未處理瑕疵。

Q7法人登記錯字怎麼更正?

先判斷錯誤來源,屬自己填錯就備齊正確資料向原登記處聲請更正;屬承辦人顯然錯誤則主張由登記處主動更正。

Q8收到限期更正通知該怎麼辦?

在所定期限內前往登記處備齊正確資料辦理更正,逾期會被在登記簿附記應更正事由。

Q9怎麼主張錯誤是登記處人員造成的?

比對原聲請文件與登記簿記載,指出登記內容與聲請不符的顯然繕寫錯誤,要求依第三項經院長許可主動更正。

Q10更正後怎麼確認改好了?

更正後登記處應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收到通知後核對登記簿更正內容正確無誤。

Q11聲請人的錯 vs 登記處人員的錯,處理差在哪?

聲請人的錯由其聲請或被限期更正、逾期附記事由;登記處人員顯然錯誤由登記處經院長許可主動更正,不丟給當事人。

Q12登記更正 vs 登記註銷差在哪?

更正用於可改正的錯誤或遺漏;瑕疵無法以更正解決時則走註銷與補正,兩者適用情形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pplicant_erroroffice_error
錯誤來源聲請人聲請時填錯或遺漏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
啟動者聲請人聲請,或登記處限期命其更正登記處主動更正
前置要件聲請人提出更正聲請須經法院院長許可
逾期未處理後果登記處於登記簿附記應更正之事由不適用,由登記處從速主動更正
更正後義務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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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來源
聲請人聲請時填錯或遺漏
啟動者
聲請人聲請,或登記處限期命其更正
前置要件
聲請人提出更正聲請
逾期未處理後果
登記處於登記簿附記應更正之事由
更正後義務
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office_error

錯誤來源
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
啟動者
登記處主動更正
前置要件
須經法院院長許可
逾期未處理後果
不適用,由登記處從速主動更正
更正後義務
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定共同海損之計算確定事件,由船籍港或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向法院申報。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申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送達。   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

(0940118 全文修正)

聲請人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   登記處發見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限期命聲請人聲請更正,逾期不聲請更正者,登記處應於登記簿附記其應更正之事由。   因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或遺漏,登記處經法院院長許可,應速為登記之更正。   前三項經更正後,應即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立法理由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二條移列為本條。   二、關於登記之錯誤或遺漏,應使其有救濟之程序(即更正),以資維護,而經更正救濟後之結果,又必經涉及聲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應使知悉,凡此均宜於本法明文規定,惟原法僅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二條設有規範,為保障人民權益,爰將該條移列為本條,並將第三項略作文字修正。又本條所定「更正」,其文義包含「補充」在內,併此敘明。

  • 聲請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530515 制定)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定共同海損之計算確定事件,由船籍港或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向法院申報。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申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送達。   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二條移列為本條。   二、關於登記之錯誤或遺漏,應使其有救濟之程序(即更正),以資維護,而經更正救濟後之結果,又必經涉及聲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應使知悉,凡此均宜於本法明文規定,惟原法僅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二條設有規範,為保障人民權益,爰將該條移列為本條,並將第三項略作文字修正。又本條所定「更正」,其文義包含「補充」在內,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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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94 條規定:「聲請人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登記處發見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錯誤或遺漏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