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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94 條(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人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
  2. 登記處發見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限期命聲請人聲請更正,逾期不聲請更正者,登記處應於登記簿附記其應更正之事由。
  3. 因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或遺漏,登記處經法院院長許可,應速為登記之更正。
  4. 前三項經更正後,應即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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