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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95註銷登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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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處於登記後,發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法院院長之許可,應註銷其登記,並通知聲請人利害關係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 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 三、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完備者。 四、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不相符者。 五、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95 條規定,登記後發現五款法定瑕疵之一,經法院院長許可應註銷登記;但可補正者,須先定期間命補正。

Q · 法人登記辦好了,法院還能反悔把它註銷嗎?

可以,但能補正的瑕疵須先命你補正

依非訟事件法第 95 條,登記處在登記後發現五款法定情形之一(事件不屬該法院管轄、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證明文件不完備、財產目錄與證明文件不符、其他法定要件不備),經法院院長許可應註銷登記並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但但書設了安全閥:情形可以補正者,登記處必須先定期間命補正,不能直接註銷。文件不齊、目錄不符這類通常可補正;管轄錯誤、事項本質不適登記則屬補不了的根本瑕疵。

白話解讀

你籌備半年的社團法人,登記辦下來了,以為塵埃落定。其實登記處事後還能反悔:發現登記有法定瑕疵,經法院院長許可,可以把你的登記註銷掉。聽起來嚇人,但這條藏了一個關鍵的逃生門:「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也就是說,能補的瑕疵,登記處不能直接砍,必須先給你補正期間。本條列了五種情形:事件不歸這個法院管、登記事項根本不該登記、該交的證明文件不齊、財產目錄和證明文件對不上、其他法定要件不備。其中文件不齊、目錄不符這類通常可補正,給你機會;但管轄錯誤、事項本質不適登記這種根本性瑕疵往往補不了。讀懂這條,你收到補正通知時會知道那是救命繩,不是找碴。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95 條為法人登記之事後監督規範,賦予登記處在登記完成後發現法定瑕疵時,經法院院長許可註銷登記之權限;同時以但書要求凡屬可補正之瑕疵,須先定期間命補正,使登記公信力之維護與聲請人之信賴保護於同一條文內並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登記都核准了,法院還能把我的法人登記註銷嗎?

可以。非訟事件法第 95 條規定登記處於登記後發現五款法定情形之一,經法院院長許可,應註銷登記並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關鍵在但書:可以補正的情形,登記處必須先定期間命補正,不能直接註銷,所以收到通知要先判斷瑕疵屬可補類型還是根本性瑕疵。

Q2哪些瑕疵補得了、哪些補不了?

一般而言,應提出的證明文件不完備、財產目錄與證明文件不相符屬於可補正,登記處要先給補正期間;而事件不屬該法院管轄、聲請事項根本不適於登記,屬本質性瑕疵,通常無法靠補件解決。若登記處對可補正瑕疵未先命補正即逕予註銷,該程序本身違反本條但書,是提異議或聲明不服時的有力攻擊點。

Q3收到補正通知要做什麼?

把它當第一順位處理。在登記處所定補正期間內補齊文件,註銷的閘門就不會落下;一旦逾期未補,原本可救的瑕疵可能升級為註銷。

Q4非訟事件法第 95 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登記後發現法定瑕疵時的註銷與命補正程序,列五款情形並以但書要求可補正者須先命補正。

Q5登記註銷的五款法定情形有哪些?

事件不屬該法院管轄、聲請事項不適於登記、證明文件不完備、財產目錄與證明文件不符、不備其他法定要件。

Q6什麼叫可補正的瑕疵?

屬形式或程序層次、得透過補件治癒的缺失,如文件不齊、目錄不符,登記處須先命補正不得逕予註銷。

Q7命補正和直接註銷差在哪?

可補正瑕疵走「先定期間命補正」路徑,補不了的根本瑕疵才由法院院長許可後逕予註銷。

Q8收到登記註銷或補正通知該怎麼處理?

先對照五款判斷瑕疵類型,屬可補正者期限內補件,認為登記處未先命補正即註銷者保留文件作異議依據。

Q9補正期間有多久、逾期會怎樣?

期間由登記處個案核定,逾期未補正可能導致原可救的瑕疵升級為註銷。

Q10怎麼證明自己的瑕疵屬於可補正類型?

以文件補齊紀錄、財產目錄更正版本對照原證明文件,主張屬形式瑕疵而非本質瑕疵。

Q11對註銷處置不服要怎麼救濟?

註銷須經法院院長許可,循異議或聲明不服途徑主張程序或實體瑕疵。

Q12登記註銷 vs 登記更正差在哪?

瑕疵較輕者走更正(不消滅登記),五款法定情形且不可補正者才走註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rrectablenon_correctable
瑕疵性質程序性、形式性本質性、根本性
典型情形證明文件不完備、財產目錄與證明文件不符事件不屬該法院管轄、聲請事項不適於登記
登記處處置須先定期間命補正經院長許可得逕予註銷
當事人應對期限內補件即可保住登記登記難以挽回,轉向救濟程序

correctable

瑕疵性質
程序性、形式性
典型情形
證明文件不完備、財產目錄與證明文件不符
登記處處置
須先定期間命補正
當事人應對
期限內補件即可保住登記

non_correctable

瑕疵性質
本質性、根本性
典型情形
事件不屬該法院管轄、聲請事項不適於登記
登記處處置
經院長許可得逕予註銷
當事人應對
登記難以挽回,轉向救濟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法人登記の職権抹消・補正は各根拠法令に分散、本条と一対一の対応条文は未確定)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법인등기 직권말소·보정의 일반 절차법,조문 단위 대응은 미확정)
德國FamFG(Gesetz über das Verfahren in Familiensachen und in den Angelegenheiten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登記更正/抹消の枠組み、本条相当の個別規定は未確定
法國Procédure gracieuse(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juridiction gracieuse)— 対応条文未確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610829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命令開始特別清算,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三百五十一條協定之認可或變更,準用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0940118 全文修正)

登記處於登記後,發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法院院長之許可,應註銷其登記,並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   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   三、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完備者。   四、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不相符者。   五、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

立法理由一、自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五條移列,並參酌同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修正之。   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關於登記註銷之規定,涉及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以規定於本法為宜,爰將該條文及同規則第五條規定合併移列本為本條,並略作文字修正。又上開規則第五條第二款原將「聲請書狀,是否合於程式」列為註銷登記原因之一,不盡妥當,故將其修正為「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改列第五款,原第三、四、五款依序變更為第二、三、四款。

  • 註銷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530515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610829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命令開始特別清算,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三百五十一條協定之認可或變更,準用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自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五條移列,並參酌同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修正之。   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關於登記註銷之規定,涉及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以規定於本法為宜,爰將該條文及同規則第五條規定合併移列本為本條,並略作文字修正。又上開規則第五條第二款原將「聲請書狀,是否合於程式」列為註銷登記原因之一,不盡妥當,故將其修正為「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改列第五款,原第三、四、五款依序變更為第二、三、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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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95 條規定:「登記處於登記後,發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法院院長之許可,應註銷其登記,並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