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96 條: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違法或不當,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事務處理完畢逾二個月者不得異議。
Q · 覺得法院登記處處理不公,能怎麼救濟?
知悉後十天內向登記處提異議
依非訟事件法第 96 條,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向登記處提出異議。但有絕對外圈期限:事務處理完畢已逾二個月者,即使十日內提出也不得異議。陳情、投訴、找民代都不算本條的異議,不會啟動法院審查,也不會停止倒數。發現不對應先記下知悉日、確認是否逾兩個月,再正式遞異議。
從你發現登記處承辦人員處理你的登記程序違法或不當的那一刻起,一個你看不見的倒數計時器就開始跑了。本條只給你十天: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錯過,這條救濟管道就關上。更狠的是還有一道外圈封鎖:就算你十天內提,只要事務處理完畢已經超過兩個月,照樣不能異議。很多人遇到登記處刁難、處理錯誤,第一反應是當場理論、寫陳情、找民代,這些都不會停止那個倒數計時器。真正能讓法院介入審查登記處作為的法定起點,是這個「異議」。懂這條的人,發現不對先看日曆數天數,而不是先吵架,因為吵贏了承辦人也沒用,吵到第十一天才提異議,門已經關了。
非訟事件法第 96 條為登記事務之異議救濟規定,指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向登記處提出異議,並以事務處理完畢逾二個月作為不得異議之絕對期限,兼顧程序救濟與登記秩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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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投訴不等於本條的「異議」,不會啟動法院的審查程序,也不會停止期限。要讓法院介入審查登記處的作為,必須依本條在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把力氣花在寫陳情信、找民代,結果十天悄悄過去,正式救濟管道關了。發現不對,第一件事是確認自己哪天知悉、有沒有超過事務完畢兩個月,然後直接提異議。
要同時通過兩道關卡。第一,知悉後十日內;第二,事務處理完畢不能已逾兩個月。如果那件事早就辦完超過兩個月,就算你昨天才知道、今天就提,仍然不得異議。內行人提示:這條的兩個月外圈大限是很多人沒注意的陷阱,它跟你什麼時候知道無關,純粹從事務完畢起算。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救濟客體 | 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96 異議) | 登記事項之更正處理(§94,循異議救濟) | 註銷等登記處置不服(§95,循異議救濟) |
| 共通救濟途徑 | 本條即為提出異議之依據 | 對處理不當仍依 §96 提異議 | 不服處置仍依 §96 提異議 |
| 後續程序 | 異議提出後依 §97 由登記處與法院處置 | 同依 §97 程序 | 同依 §97 程序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六款所為之財產保全處分,如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其財產依法應註冊者亦者。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本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立法理由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四條移列為本條。 二、配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將「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修正為「關係人」,並略作文字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六款所為之財產保全處分,如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其財產依法應註冊者亦者。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本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四條移列為本條。 二、配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將「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修正為「關係人」,並略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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