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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96異議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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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96 條: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違法或不當,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事務處理完畢逾二個月者不得異議。

Q · 覺得法院登記處處理不公,能怎麼救濟?

知悉後十天內向登記處提異議

依非訟事件法第 96 條,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向登記處提出異議。但有絕對外圈期限:事務處理完畢已逾二個月者,即使十日內提出也不得異議。陳情、投訴、找民代都不算本條的異議,不會啟動法院審查,也不會停止倒數。發現不對應先記下知悉日、確認是否逾兩個月,再正式遞異議。

白話解讀

從你發現登記處承辦人員處理你的登記程序違法或不當的那一刻起,一個你看不見的倒數計時器就開始跑了。本條只給你十天: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錯過,這條救濟管道就關上。更狠的是還有一道外圈封鎖:就算你十天內提,只要事務處理完畢已經超過兩個月,照樣不能異議。很多人遇到登記處刁難、處理錯誤,第一反應是當場理論、寫陳情、找民代,這些都不會停止那個倒數計時器。真正能讓法院介入審查登記處作為的法定起點,是這個「異議」。懂這條的人,發現不對先看日曆數天數,而不是先吵架,因為吵贏了承辦人也沒用,吵到第十一天才提異議,門已經關了。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96 條為登記事務之異議救濟規定,指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向登記處提出異議,並以事務處理完畢逾二個月作為不得異議之絕對期限,兼顧程序救濟與登記秩序安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覺得法院登記處處理不公平,去陳情就好還是要做別的?

陳情、投訴不等於本條的「異議」,不會啟動法院的審查程序,也不會停止期限。要讓法院介入審查登記處的作為,必須依本條在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把力氣花在寫陳情信、找民代,結果十天悄悄過去,正式救濟管道關了。發現不對,第一件事是確認自己哪天知悉、有沒有超過事務完畢兩個月,然後直接提異議。

Q2我很晚才發現登記處之前處理錯了,還來得及異議嗎?

要同時通過兩道關卡。第一,知悉後十日內;第二,事務處理完畢不能已逾兩個月。如果那件事早就辦完超過兩個月,就算你昨天才知道、今天就提,仍然不得異議。內行人提示:這條的兩個月外圈大限是很多人沒注意的陷阱,它跟你什麼時候知道無關,純粹從事務完畢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article_1alt_article_2
救濟客體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96 異議)登記事項之更正處理(§94,循異議救濟)註銷等登記處置不服(§95,循異議救濟)
共通救濟途徑本條即為提出異議之依據對處理不當仍依 §96 提異議不服處置仍依 §96 提異議
後續程序異議提出後依 §97 由登記處與法院處置同依 §97 程序同依 §97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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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客體
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96 異議)
共通救濟途徑
本條即為提出異議之依據
後續程序
異議提出後依 §97 由登記處與法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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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客體
登記事項之更正處理(§94,循異議救濟)
共通救濟途徑
對處理不當仍依 §96 提異議
後續程序
同依 §97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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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客體
註銷等登記處置不服(§95,循異議救濟)
共通救濟途徑
不服處置仍依 §96 提異議
後續程序
同依 §97 程序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580822 全文修正)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六款所為之財產保全處分,如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其財產依法應註冊者亦者。

(0610829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本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0940118 全文修正)

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立法理由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四條移列為本條。   二、配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將「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修正為「關係人」,並略作文字修正。

  • 關係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異議名詞
(0530515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580822 全文修正)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六款所為之財產保全處分,如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其財產依法應註冊者亦者。

(0610829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本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四條移列為本條。   二、配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將「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修正為「關係人」,並略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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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96 條規定:「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