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非訟事件法 第 97 條(異議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記處如認前條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於三日內送交所屬法院。
  2.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命登記處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3.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並送達於登記處、異議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聲請事件:須當事人聲 請始能開展程序(88、97、104)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