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97 條(異議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登記處如認前條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於三日內送交所屬法院。
-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命登記處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並送達於登記處、異議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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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聲請事件:須當事人聲 請始能開展程序(88、97、104)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