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97條規定,登記處認異議有理由應三日內處置,認無理由須附意見送法院裁定,裁定應附理由並送達異議人。
Q · 我向登記處提了異議,接下來會怎麼處理?
登記處有理由3日內自行處置,無理由3日內送法院裁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97條,登記處若認你的異議有理由,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等於自我糾正);若認為無理由,不能自己壓下來,必須附具意見於三日內送交所屬法院。法院認有理由者,以裁定命登記處為適當處置;認無理由者駁回。該裁定應附理由,並送達登記處、異議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不服者得依法抗告。
你提了異議之後,球就到了登記處和法院手上,而且有明確的時間表在跑。登記處先過濾:認為你有理由,三日內自己做適當處置,等於它認錯改正;認為你沒理由,它把你的異議連同它的書面意見,三日內送到所屬法院,交給法官裁定。法院這一關才是真正的審查者:認為你的異議有理由,會以裁定直接命令登記處做適當處置,登記處必須照辦;認為沒理由,就駁回。最後法院的裁定必須附理由,並送達給登記處、你(異議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看懂這條,你會明白提異議不是石沉大海,它有強制的三日時程和法院的實質裁決,而且裁定書會白紙黑字告訴你輸贏和原因,不服還有下一步可走。
非訟事件法第97條為法人登記異議的處理程序規範,明定登記處對異議有理由時三日內自行處置、無理由時三日內附意見送交法院,並由法院以附理由之裁定終局判斷異議成立與否、送達各方,建立「機關自我糾錯」與「法院中立審查」的兩層分工。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本條已經處理這個疑慮。登記處只有在認為你有理由時能自己三日內處置(即自我糾正),一旦認為你沒理由,它不能自行駁回了事,必須在三日內把你的異議連同意見送交法院,由法院裁定。真正的裁判者是中立的法院。內行人提示:正因理由充分能讓登記處在第一關自認有理直接改正,提異議時把事證一次講透,往往比留到法院再說更省事。
不一定。本條規定裁定應附理由並送達異議人,附理由就是要讓你看清敗在哪裡,據以決定是否依非訟事件法抗告程序往上爭。駁回是這一關的結果,不必然是終點。內行人提示:收到裁定先看送達日與理由,抗告期間從送達起算且很短,理由欄則是你抗告要逐點反駁的靶子(抗告期間以現行法為準)。
規範法人登記異議的處理程序,建立登記處自我糾錯與法院中立裁定的兩層機制。
登記處或依法院裁定命令所為、符合異議意旨的更正或處理行為。
登記處只能自我糾正,認無理由必須送法院;法院才是終局裁定者。
登記處、異議人,以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登記處3日內認定:有理由自行處置;無理由附意見3日內送法院裁定。
提異議時把理由與事證一次備足,爭取登記處三日內自認有理由直接處置。
先確認送達日與理由欄,送達日決定抗告期間起算,理由欄是反駁靶子。
比對提出異議日與三日時程,留存送達或收文紀錄主張逾期。
本條走非訟法院裁定,由法院實質審查;訴願是行政體系內救濟。
前者是登記處認有理由的自我糾正,後者是法院認有理由命令登記處照辦。
| 情境 | 處理者 | 結果 | 時限 |
|---|---|---|---|
| 登記處認異議有理由 | 登記處 | 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自我糾正) | 3 日 |
| 登記處認異議無理由 | 登記處→法院 | 附具意見三日內送交所屬法院 | 3 日 |
| 法院認異議有理由 | 法院 | 以裁定命登記處為適當之處置 | 依法院作業 |
| 法院認異議無理由 | 法院 | 駁回,裁定附理由並送達各方 | 依法院作業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牌示處,自牌示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
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宣告破產時,其在特別清算程序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
登記處如認前條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於三日內送交所屬法院。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命登記處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並送達於登記處、異議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立法理由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五條移列為本條,第一項略作修正,以精簡文字;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法第十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三項增列「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等字,俾利適用明確。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牌示處,自牌示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
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宣告破產時,其在特別清算程序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
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五條移列為本條,第一項略作修正,以精簡文字;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法第十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三項增列「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等字,俾利適用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