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者,準用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98 條規定,法人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後,準用第 93 條公告程序對外公示,使第三人得查知法人身分異動。
Q · 法人的登記被撤銷或註銷,外界會知道嗎?
會。確定後準用第93條對外公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 98 條,法人之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而且確定者,準用第 93 條的公告程序,由法院將該異動對外公示,而非僅在卷宗內部處理完結。撤銷代表登記當初有瑕疵、效力可能溯及消滅;註銷代表既存登記被正式塗銷;更正則是登記內容的修正。三者確定後都會走公告,任何願意查閱者皆可得知,避免相對人在不知情下繼續與法律外殼已生變動的法人往來。
你跟一個協會或基金會往來,最怕的是它的法律身分出了問題,你卻完全不知道。這條補上了這個資訊缺口。當一個法人的登記被更正、撤銷或註銷而且確定後,法院不會私下處理完就算了,而是準用第93條的程序把它公告出來。撤銷登記代表這個法人當初的設立有瑕疵,效力可能溯及消滅;註銷代表它的登記被正式塗掉。對外界來說,這個公告就是一盞警示燈:你正在打交道的這個組織,它的法律外殼可能已經不存在,或被動過手腳。看不懂這個訊號的人,可能還在跟一個登記已被撤銷的法人簽約付款。
非訟事件法第 98 條為法人登記之準用規定:當法人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並確定後,準用同法第 93 條的登記公告程序。其功能在於將登記簿的異動對外公示,使不特定第三人得以查知法人法律身分的變動,屬於非訟登記制度中保護交易安全的公示性條文,而非實體權利義務的創設規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撤銷會使法人資格出現瑕疵甚至溯及消滅,但已成立的交易未必全部失效,通常由清算程序處理債權債務,或追究當初以法人名義行為之人的責任。登記被撤銷或註銷確定後會準用第93條公告(非訟事件法第98條),這份公告就是你主張權利的時間起點,看到了就要立刻動。
依本條準用第93條的公告程序,更正、撤銷、註銷確定後會在法院公告,你可以透過法院的登記公告查詢。和不特定法人有重要金錢往來時,把查登記公告當成例行動作,很多糾紛是因為對方身分早有公告而債權人沒注意才擴大。
規定法人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後,準用第93條的公告程序,把登記異動對外公示。
更正是內容修正;撤銷因設立瑕疵、效力可能溯及消滅;註銷是把既存登記塗銷、向後失效。三者確定後都要公告。
把第93條的法人登記公告程序,比照套用到登記更正、撤銷、註銷確定的情形,使其同樣須對外公告。
不一樣。撤銷可能溯及消滅、回到登記從未生效;註銷是向後塗銷既有效力,起算點與效果不同。
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查詢登記公告,本條準用第93條後異動會對外公示。
立即整理債權憑證與合約、暫停未履行付款,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並向清算人或負責人主張權利。
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依第93條公告,可向該法院登記處查詢;亦可依第106條聲請閱覽登記簿。
更正確定後仍須依本條準用第93條完成公告程序,並主動通知重要交易相對人,避免事後被指隱匿。
撤銷可能溯及消滅、視為自始有瑕疵;註銷向後塗銷既有登記。影響先前行為的清理範圍不同。
98條處理登記更正、撤銷、註銷的公告;99條處理法人清算終結後之銷結與登記消滅,階段不同。
| 項目 | 起因 | 法律效果 | 確定後是否公告 |
|---|---|---|---|
| 更正 | 登記內容有錯誤或遺漏 | 修正登記內容,不影響法人存續 | 是,準用第93條 |
| 撤銷 | 設立或登記當初即有瑕疵 | 效力可能溯及消滅,法人資格生瑕疵 | 是,準用第93條 |
| 註銷 | 事後將既存登記塗銷 | 登記正式失效,向後消滅 | 是,準用第93條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無庸送達。 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
海商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所定船長寄存貨物事件,由貨物應受領地之法院管轄。
法人之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者,準用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第十條第一項後段移列為本條。 二、法人之登記事項經更正、撤銷或註銷者,若未經公告週知,有礙交易安全,而本法第九十三條所定登記之公告,向指法人之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及清算終結等五種登記而言,不及於登記事項之更正、撤銷或註銷,為利適用,暨求立法體例之完整,爰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後段移列為本條。
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二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無庸送達。 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
海商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所定船長寄存貨物事件,由貨物應受領地之法院管轄。
一、法人及夫妻財產制第十條第一項後段移列為本條。 二、法人之登記事項經更正、撤銷或註銷者,若未經公告週知,有礙交易安全,而本法第九十三條所定登記之公告,向指法人之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及清算終結等五種登記而言,不及於登記事項之更正、撤銷或註銷,為利適用,暨求立法體例之完整,爰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後段移列為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