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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
  2. 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記處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3.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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