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記之聲請有違反法律、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登記處應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後登記之。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92 條規定,法人登記聲請有可補正之欠缺時,登記處應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補正後登記,逾期不補正則駁回聲請。
Q · 法人登記文件有瑕疵,是不是直接被退件不能辦?
不會,可補正的欠缺須先限期命補正
依非訟事件法第 92 條,法人登記聲請若有違反法律、不合程式或其他可補正之欠缺,登記處應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補正後即予登記,不能跳過補正直接駁回。只有在聲請人逾期不補正時,登記處才駁回聲請;對駁回裁定不服者,得循抗告程序救濟。
你準備好文件去辦法人登記,櫃台卻說你少了一份、格式不對、或哪裡有瑕疵。好消息是,登記處不能因為一點小毛病就直接把你打回票。只要這個欠缺是「可以補正」的,它必須先給你一段期間去補,補好就登記。壞消息藏在最後一句:逾期不補,聲請就被駁回,你前面的努力歸零,得從頭再來。這條是所有法人登記聲請的共同安全網兼計時器。它一方面保護你,不讓登記處用瑕疵當藉口刁難;另一方面給你倒數計時,補正期限一過,程序之門就關上。看懂它,你就知道收到補正通知時,真正要緊的不是抱怨,是看清限期和欠缺項目。
非訟事件法第 92 條為法人登記程序的補正與駁回規範,當登記聲請有違反法律、不合程式或其他可補正之欠缺時,登記處應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補正後即予登記;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此條兼顧登記公示正確性與聲請人的程序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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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非訟事件法第 92 條,只要欠缺是「可以補正」的,登記處應酌定期間命你補正,補正後就會登記,不能跳過補正直接駁回。只有在你逾期不補正時,才會駁回聲請。內行人提示:收到補正通知別只顧著緊張,先確認期限和欠缺項目,一次補齊最省事;真補不出來也要在期限內向登記處說明,千萬別放著等它自己過。
有。法人登記是非訟事件,對登記處駁回的裁定不服,可以依非訟事件法的抗告程序救濟,抗告期間一般為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內行人提示:抗告要打的點是「這個欠缺其實可以補正卻沒給我補正機會」或「欠缺根本不存在」,把送件和補正的紀錄留好,是抗告時最有力的證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法人登記聲請有可補正欠缺時,登記處應限期命補正後登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的程序規範。
如書表格式不符、漏附文件、簽章不全等可事後補齊者;本質無法治癒的欠缺不在此限。
不是固定天數,由登記處依個案酌定,務必看清補正通知上載明的期限。
補正是給機會限期補齊缺失,駁回則是逾期未補或欠缺無法治癒時終結聲請。
先圈出補正期限與全部欠缺項目,在期限內一次補齊送回,避免分批往返。
補正後重新聲請,或對駁回裁定於送達後 10 日內依抗告程序提起抗告。
於期限內主動向登記處釋明原因、請求合理處理,遠勝放著被駁回。
以補正通知書載明的期間為準,自送達日起算,逾期即生駁回效果。
可補正欠缺必須先命補正不得直接駁回,僅逾期或不可治癒欠缺才駁回。
兩者都是「可補正先補、不補才駁」,前者用於法人登記非訟事件,後者用於民事起訴。
| 情形 | 登記處處置 | 聲請人結果 |
|---|---|---|
| 可補正之欠缺(格式不符、漏件) | 酌定期間命補正 | 補正後准予登記 |
| 逾期不補正 | 駁回聲請 | 程序作廢,須重新聲請 |
| 對駁回裁定不服 | 裁定送達 | 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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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所定聲請指定保存人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對前項指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十三條所定聲請指定保存人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對前項指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為之財產保全處分,如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其財產依法應註冊者亦同。 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通知登記或註冊機關塗銷前項事由之登記。
法人登記之聲請有違反法律、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登記處應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後登記之。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法人登記之聲請」包括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及清算終結登記等各種登記在內,核先敘明。 三、前述各項登記之程序或要件,除民法總則及本法外,其他法律亦有規範,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五條以下規定是,爰修正本條,於前段改採較概括之方式規定,以求周延。又聲請辦理法人登記時,若有不合程式或其他程序上之瑕疵及欠缺,可補正者,自應予聲請人有補正之機會,並於補正後繼續辦理各項登記,以求便民及程序上之經濟。爰參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增設本條後段,俾資周延。
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所定聲請指定保存人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對前項指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十三條所定聲請指定保存人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對前項指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為之財產保全處分,如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其財產依法應註冊者亦同。 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通知登記或註冊機關塗銷前項事由之登記。
一、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法人登記之聲請」包括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及清算終結登記等各種登記在內,核先敘明。 三、前述各項登記之程序或要件,除民法總則及本法外,其他法律亦有規範,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五條以下規定是,爰修正本條,於前段改採較概括之方式規定,以求周延。又聲請辦理法人登記時,若有不合程式或其他程序上之瑕疵及欠缺,可補正者,自應予聲請人有補正之機會,並於補正後繼續辦理各項登記,以求便民及程序上之經濟。爰參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增設本條後段,俾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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