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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91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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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2. 2.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91 條:法人清算終結登記由清算人聲請,須附清算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登記完成法人始消滅。

Q · 法人解散後什麼時候才算真正消滅?

清算終結登記完成那天,法人格才消滅

依非訟事件法第 91 條,法人並非在解散決議或解散登記時消滅,而是在清算終結登記完成時,法人格才正式消滅。清算人須先完成清償與分配,並將清算結算表冊送社員總會或主管機關承認,取得承認證明文件後,才能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登記。在登記完成前,法人於清算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仍可起訴、被訴、處理財產。

白話解讀

法人在法律上真正「死亡」的那一刻,不是它宣布解散的那天,也不是它停止運作的那天,而是清算終結登記完成的那一天。這條要求清算人在所有清算事項都「得到承認」之後,附上承認的證明文件,去辦清算終結登記。所謂得到承認,是指清算的結算表冊經過社員總會或主管機關認可,等於蓋章確認「帳算清了,沒問題」。完成這道登記,法人的人格才正式消滅。在此之前,哪怕它早就沒在運作、辦公室都退租了,它在清算必要範圍內都還活著,還能告人、被告、處理財產。很多人以為解散就是終點,其實終點在這裡。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91 條為法人清算終結登記之程序規定,指清算人於清算各事項經承認後,應附具承認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清算終結登記,法人之法人格於登記完成時消滅,在此之前於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協會解散好幾年了,是不是早就不存在了?

不一定。法人要到清算終結登記完成那天才正式消滅(本條),只辦了解散登記、清算還沒走完並登記前,它在清算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項)。內行人提示:這代表如果你還有債權,別因為它「看起來收掉了」就放棄,先查它有沒有辦清算終結登記,沒辦就還追得到。

Q2清算人說帳都算完了,為什麼還不能辦終結登記?

因為還缺一道手續。本條第二項要求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的證明文件,也就是清算結算表冊要先經社員總會或主管機關承認,清算人才能拿著承認證明去登記。內行人提示:承認程序常是清算拖最久的一關,會員或主管機關對帳目有疑義,登記就卡住,所以結算表冊做得清楚、能順利過承認,才是收尾的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article_1alt_article_2
清算階段清算終結(最末,本條 §91)解散登記(最初,非訟 §88)清算人變更登記(中途,非訟 §90)
法律效果法人格正式消滅清算程序開始、法人視為存續清算人權限變動、法人續存
應附文件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清算人變更之證明文件
聲請人清算人清算人或董事新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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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階段
清算終結(最末,本條 §91)
法律效果
法人格正式消滅
應附文件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
聲請人
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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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階段
解散登記(最初,非訟 §88)
法律效果
清算程序開始、法人視為存續
應附文件
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
聲請人
清算人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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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階段
清算人變更登記(中途,非訟 §90)
法律效果
清算人權限變動、法人續存
應附文件
清算人變更之證明文件
聲請人
新任清算人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公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清算完結後之呈報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清算完結後之呈報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0610829 全文修正)

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940118 全文修正)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 法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0530515 制定)

公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清算完結後之呈報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清算完結後之呈報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0610829 全文修正)

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三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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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91 條規定:「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