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90 條規定,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並應附具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
Q · 清算人換人,是誰要去辦變更登記?
現任(新接手)清算人聲請,不是離任前任
依非訟事件法第 90 條,法人清算人的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並須附上任免或變更的證明文件。換言之,登記由新接手者具名辦理,目的是讓登記永遠對應到當下真正有對外代表權限的人,藉此保障與清算中法人往來的交易安全。
清算進行到一半,原本的清算人退出、過世,或被法院換掉,新的人接手。這個交接不能只是口頭交代,必須去登記,而且這條把聲請人講得很死:出面聲請的是「現任」清算人,不是拍拍屁股走人的前任。還要附上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的證明文件。為什麼這件事對你重要?因為清算人對外代表這個正在收尾的法人,他簽的文件、做的處分有沒有效力,常常要回頭看登記上記載的是不是他。沒登記的新清算人,對外行為可能被質疑沒有權限;還掛在登記上的舊清算人,責任也可能甩不掉。登記,就是把「現在誰說了算」這件事對外講清楚。
非訟事件法第 90 條規範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的登記程序,明定由現任清算人為聲請主體,並要求附具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此條將清算中法人的內部人事異動,轉化為對外可查的公示資訊,確保第三人能確認誰為當下有權代表清算法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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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第一項,是現任清算人聲請,也就是新接手的那個人,不是離任的前任,並要附上任免或變更的證明文件。新清算人別等,登記沒辦好之前對外處分財產,相對人很容易質疑你的代表權。
要關心。雖然聲請變更登記的責任在現任清算人身上,但只要登記上還掛著你的名字,對外你可能還被當成有權限、有責任的人。離任時記得追蹤變更登記是否確實把你除名,並保留辭任或解任的書面證明。
由現任、也就是新接手的清算人聲請,不是離任的前任,並須附任免或變更證明文件。
規範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的登記程序,明定現任清算人為聲請主體並須附證明文件。
指決議、辭任書、法院選任或解任裁定等,能證明清算人異動事實的書面文件。
現任握有清算職務、為聲請主體與對外代表人;前任名義未除前對外仍可能被認有權限與責任。
備齊任免或變更證明文件 → 由現任清算人具名 → 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 → 繳費附件 → 確認登載與除名。
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例如社員/董事會決議、辭任書、法院選任或解任裁定。
向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依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徵收費用。
登記完成後調閱最新法人登記,確認新任已登載、前任已除名,並保留辭任或解任證明。
解散登記是清算啟動的起點,清算人變更登記是清算過程中人事異動的公示,兩者階段不同。
登記要反映當下誰有對外權限,由握有現職者聲請最直接,前任無聲請義務亦無權自辦。
| 面向 | 現任清算人 | 前任清算人 |
|---|---|---|
| 辦理變更登記之義務 | 為法定聲請主體,須具名聲請 | 無聲請義務,但應協助交接、追蹤自身除名 |
| 對外代表權限 | 登記後對外權限確立、可查 | 登記除名前對外仍可能被認有權限 |
| 登記未辦之風險 | 對外處分可能被質疑無代表權 | 名義未除,責任可能甩不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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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呈報,第八十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清算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之呈報,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十三條所定清算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申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法人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呈報,第八十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清算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之呈報,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十三條所定清算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申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原條文第三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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