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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90法人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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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2. 2.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90 條規定,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並應附具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

Q · 清算人換人,是誰要去辦變更登記?

現任(新接手)清算人聲請,不是離任前任

依非訟事件法第 90 條,法人清算人的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並須附上任免或變更的證明文件。換言之,登記由新接手者具名辦理,目的是讓登記永遠對應到當下真正有對外代表權限的人,藉此保障與清算中法人往來的交易安全。

白話解讀

清算進行到一半,原本的清算人退出、過世,或被法院換掉,新的人接手。這個交接不能只是口頭交代,必須去登記,而且這條把聲請人講得很死:出面聲請的是「現任」清算人,不是拍拍屁股走人的前任。還要附上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的證明文件。為什麼這件事對你重要?因為清算人對外代表這個正在收尾的法人,他簽的文件、做的處分有沒有效力,常常要回頭看登記上記載的是不是他。沒登記的新清算人,對外行為可能被質疑沒有權限;還掛在登記上的舊清算人,責任也可能甩不掉。登記,就是把「現在誰說了算」這件事對外講清楚。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90 條規範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的登記程序,明定由現任清算人為聲請主體,並要求附具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此條將清算中法人的內部人事異動,轉化為對外可查的公示資訊,確保第三人能確認誰為當下有權代表清算法人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清算人換人,是誰要去辦登記?

依本條第一項,是現任清算人聲請,也就是新接手的那個人,不是離任的前任,並要附上任免或變更的證明文件。新清算人別等,登記沒辦好之前對外處分財產,相對人很容易質疑你的代表權。

Q2我被換下來不當清算人了,還要管登記嗎?

要關心。雖然聲請變更登記的責任在現任清算人身上,但只要登記上還掛著你的名字,對外你可能還被當成有權限、有責任的人。離任時記得追蹤變更登記是否確實把你除名,並保留辭任或解任的書面證明。

Q3清算人變更登記由誰聲請?

由現任、也就是新接手的清算人聲請,不是離任的前任,並須附任免或變更證明文件。

Q4非訟事件法第 90 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的登記程序,明定現任清算人為聲請主體並須附證明文件。

Q5什麼是清算人的任免或變更證明文件?

指決議、辭任書、法院選任或解任裁定等,能證明清算人異動事實的書面文件。

Q6現任清算人和前任清算人差在哪?

現任握有清算職務、為聲請主體與對外代表人;前任名義未除前對外仍可能被認有權限與責任。

Q7清算人變更登記怎麼辦?

備齊任免或變更證明文件 → 由現任清算人具名 → 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 → 繳費附件 → 確認登載與除名。

Q8聲請清算人變更登記要附哪些文件?

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例如社員/董事會決議、辭任書、法院選任或解任裁定。

Q9清算人變更登記去哪裡辦、要不要規費?

向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依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徵收費用。

Q10怎麼確認前任清算人已被除名?

登記完成後調閱最新法人登記,確認新任已登載、前任已除名,並保留辭任或解任證明。

Q11清算人變更登記 vs 法人解散登記差在哪?

解散登記是清算啟動的起點,清算人變更登記是清算過程中人事異動的公示,兩者階段不同。

Q12由現任聲請 vs 由前任聲請,為什麼是現任?

登記要反映當下誰有對外權限,由握有現職者聲請最直接,前任無聲請義務亦無權自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現任清算人前任清算人
辦理變更登記之義務為法定聲請主體,須具名聲請無聲請義務,但應協助交接、追蹤自身除名
對外代表權限登記後對外權限確立、可查登記除名前對外仍可能被認有權限
登記未辦之風險對外處分可能被質疑無代表權名義未除,責任可能甩不掉

現任清算人

辦理變更登記之義務
為法定聲請主體,須具名聲請
對外代表權限
登記後對外權限確立、可查
登記未辦之風險
對外處分可能被質疑無代表權

前任清算人

辦理變更登記之義務
無聲請義務,但應協助交接、追蹤自身除名
對外代表權限
登記除名前對外仍可能被認有權限
登記未辦之風險
名義未除,責任可能甩不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BGB § 76(Vereinsregister 登記:理事/清算人變更之申報登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呈報,第八十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清算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之呈報,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十三條所定清算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0610829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申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法人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 法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任免名詞
(0530515 制定)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呈報,第八十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清算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0580822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之呈報,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十三條所定清算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0610829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申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三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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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90 條規定:「法人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