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04537 號
要旨
關於地方法院建請新增簡易庭受理之訴訟救助事件字別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貴院轉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建請新增簡易庭受理之訴訟救助事件字別等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 年 2 月 9 日院彥文速字第 1070000944 號函。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又簡易庭受理案件獨立分案,案號上冠以各該簡易庭之字軌代號【本院 80 年 6 月 24 日(80)院台廳一字第 04650 號函、81 年 5 月 12 日(81)院台統字第 07340 號函說明五參照(如附件)】,以區分民事庭或簡易庭受理之事件。故實務上大部分地方法院簡易庭受理訴訟救助事件後,其「救」字案號前均冠以各該簡易庭之字軌代號,花蓮地院建議新增「簡救」或「小救」字別部分,尚非必要。
三、有關法院透過督促程序自動化平台辦理支付命令業務,相關程序是否全面電子化 1 事,因實務上各法院作業流程略有不同,許多使用者仍習慣以紙本方式審查、簽核,擬俟取得各法院共識,並於第三代民刑審判資訊系統再造案推行後,再研議其可行性。
四、另有關民事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在監或在押,法院得否以視訊之方式行言詞辯論 1 事,本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業於 107 年 3月 26 日第 51 次會議研擬相關之草案,將與金字塔訴訟結構之草案一併送請立法院審議。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並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