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9-1 條(訴訟救助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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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之 1 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的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起訴,保障聲請人抗告期間的訴訟權。
Q · 訴訟救助被駁回,法院會不會馬上把我的案子也駁掉?
不會。救助裁定確定前不得駁回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之 1,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的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起訴。也就是說,在你還能抗告、或抗告仍在審理的期間,法院必須等待救助爭議確定,不能搶先以未繳費為由把案件關掉。等抗告確定駁回後,你仍可補繳裁判費讓案件繼續進行。
深度解讀
你付不起裁判費,所以聲請訴訟救助。法院審查後覺得你不符合資格,駁回了你的聲請。正常來說你可以抗告(向上級法院申訴)。問題是:在你抗告的這段時間裡,第一審法院能不能趁你還在爭取救助的時候,就以「你沒繳裁判費」為由把你整個案子也駁掉?這條說:不行。駁回救助聲請的裁定還沒確定之前(也就是你還有抗告機會、或抗告還在審理中),法院不能動你的案子。這是一條防止法院「搶跑」的規定。沒有它,你會陷入一個荒謬的困境:你正在為了證明自己付不起錢而努力,法院卻因為你沒付錢就把門關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駁回名詞
- 裁判費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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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