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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12 條(訴訟救助效力之消滅)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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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訴訟救助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繼承人承受訴訟須自行繳費或重新聲請救助。

Q · 受救助人過世,訴訟救助會留給繼承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12條,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訴訟救助是針對特定人「無資力」狀況做的判斷,邏輯上不能自動移轉。繼承人雖可依第168條承受訴訟繼續打,但訴訟地位的繼承與費用減免的資格是兩件事;繼承人若同樣付不起裁判費,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重新釋明無資力、聲請新的訴訟救助,否則須自行繳費。

白話解讀

訴訟救助綁定的是「人」,不是「案子」。受救助的人死了,救助效力就跟著消滅。繼承人如果要繼續打這場官司,必須自己重新聲請訴訟救助,或者自掏腰包繳裁判費。這聽起來冷酷,但法律的邏輯很直接:訴訟救助的核心要件是「無資力」,這是對特定人的經濟狀況的判斷。你付不起不代表你的繼承人也付不起。繼承人可能很有錢,也可能跟你一樣窮。法院不能用你的經濟狀況去免除另一個人的費用。所以效力不能自動轉移,必須歸零重新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訴訟救助的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訴訟救助是法院基於特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為的暫免裁判費裁定,屬對人的保護;當受救助人死亡,該項以其經濟狀況為基礎的減免即告終止,不隨訴訟標的或訴訟地位移轉給繼承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訟救助會因為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嗎?

會。依民事訴訟法第112條,受救助人死亡時救助效力立即消滅,不隨案件移轉。

Q2繼承人可以繼承訴訟救助嗎?

不行。可繼承的是訴訟地位(第168條承受訴訟),救助減免資格須繼承人自己重新聲請。

Q3受救助人死亡後官司會結束嗎?

不會自動結束。程序在繼承人承受前當然停止,繼承人可承受訴訟繼續進行。

Q4之前國庫墊付的裁判費繼承人要還嗎?

要看訴訟結果與繼承狀態,敗訴且未拋棄繼承時可能在遺產範圍內被追償。

Q5繼承人要怎麼重新聲請訴訟救助?

承受訴訟後,以自己名義向法院釋明無資力並提出聲請。

Q6訴訟救助消滅是死亡後多久發生?

在死亡的當下立即消滅,不是死亡後某個期限。

Q7繼承人如果很有錢還能用原本的救助嗎?

不能。救助以無資力為要件,繼承人有資力即不符合聲請條件。

Q8拋棄繼承會不會影響訴訟救助的費用追償?

拋棄繼承後不再是繼承人,國庫墊付費用原則上追不到拋棄者頭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訴訟地位(第168條)訴訟救助效力(第112條)
可否繼承/移轉可由繼承人承受不可移轉,因死亡消滅
判斷基礎案件的當事人位置特定人的無資力狀況
繼承人後續動作遞承受訴訟狀須自行重新聲請或繳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82条以下(訴訟上の救助)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28조 이하(소송구조)
🇨🇳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司法救助)
🇩🇪 德國ZPO §§ 114 ff.(Prozesskostenhilfe)
🇫🇷 法國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aide juridictionnelle)
🇺🇸 美國28 U.S.C. § 1915(proceedings in forma paupe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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